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发[1987]82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内贸易部
发文时间: 1994-12-12
实施时间: 1994-12-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 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 300元的按 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 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 300元的按 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 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一: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       4
  2    101-200部分         3
  3    201-1000部分        2
  4    1001-2000部分       1.5
  5    2001-5000部分       0.8
  6    5001-1000部分       0.4
  7    10000以上部分        0.1

附表二: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1     5以下(含5)       4-8
  2     5-20(含20)       8-12
  3     20-50(含50)      12-20
  4      50以上         20-4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9]43 2009/5/27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 京发改[2011]40 2011/3/29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冀价经费字[200 2001/7/1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 粤价[2006]298号 2006/12/25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 津价房地[2002] 2002/1/22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 鲁价费发[2011] 2011/4/8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11]16号 2011/3/31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深价[2001]62号 2001/11/15
关于清理规范运用信息化处理工商业务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的 工商企字[2007] 2007/10/2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 国税函[2011]38 201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