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5]3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后,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广播电视大学普通班收费、省委党校新学员楼住宿费、车辆通行费票据工本费、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统计登记证收费、电教中心制作复制音像带收费、老干部活动证工本费。
  四、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和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六、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取。
  七、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省财政厅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接受社会监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黔财非税[2013] 2013/4/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9 1992/4/3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湘价费[2005]14 2005/10/14
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015/11/16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停征部 黑财综[2017]12 2017/1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1年行政 冀财非税[2021] 2021/5/24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 赣财综[2014]41 2014/5/1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苏财综[2013]1号 2013/1/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鲁政办字[2015] 2015/12/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 赣发改收费字[2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