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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4]14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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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管理方式。鉴于计量检定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降低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整理归并我省原有计量检定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三、从严从低核定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计量器具不断出现,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测量参数等也发生变化,不断产生新的计量检定项目。对于此次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按照有关成本测算报告,并参考类似检定标准,从严从低核定新的收费标准,一并纳入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新的省级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非自动衡器、医用计量器具等四类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的,不得收取运输费、保险费、差旅费、调试费、服务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五、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下列检定时不得收费:
  (一)执行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计量检定抽查任务而开展的市场抽检;
  (二)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定;
  (三)不按国家、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检定的;
  (四)已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维修后再次检定的;
  (五)未按要求出具计量检定印、证的。
  六、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机构网站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计量检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定周期、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七、各级计量检定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计量检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计量检定技术水平,确保检定质量,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定报告书,并对检定结果负责。其计量检定业务范围,必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定。
  八、各级价格、财政、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监管,要选择代表性的计量检定机构作为计量检定收费成本监测点,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成本分析和核算,为调整、修订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计量检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检定收费,只收费不检定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对社会福利单位、下岗职工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涉及计量检定收费的,应给予减免。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安徽省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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