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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2001]费字14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4-27
实施时间: 2001-4-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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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正式核定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路政[2001]2号)悉。鉴于我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至今年4月30日止试行期满。根据近一年来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正式核定我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超限运输范围界定按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收取后,不得再另行收取超限通行证工本费、表格费等。该费的执收部门为各级交通路政主管部门。
  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是超限运输车辆对已驶过公路造成的潜在损坏的赔偿,你厅在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后,对可以分、折装的超限车应责令其分、折装,以免造成交通隐患。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1年5月1日开始执行。该收费为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
  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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