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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检[2008]11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4-8
实施时间: 2008-4-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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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省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做好与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衔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清理相关的价格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省物价局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请示》,请求提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准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02]108号)核准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08]69号),同意省物价局提出的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即: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3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非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以上的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含本数。
  二、对自然人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含本数。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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