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政文[2011]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31
实施时间: 2011-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请示》(闽价综[2010]4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并公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对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严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作了较大的调整。根据国务院第585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变更为:
  一、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对经营者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对经营者处以50万元以上的罚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对经营者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
  上述所称经营者不包含个人经营者。
  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经营者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个人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本批复中的罚款金额均含本数。
  请你局及时向社会公布该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我省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符合本批复的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08]69号)同时废止。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3] 2013/4/3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 闽价综[2008]12 0001/1/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 沪价检[2013]4号 2013/7/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的 闽价检[2013]27 2013/7/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 湘价综[2012]61 2012/4/12
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 2014/1/16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办法》的 鲁价检发[2013] 2013/8/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办法》的 浙价检[2013]17 2013/7/1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 晋价检字[2013] 20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