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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种植养殖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商[2014]13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17
实施时间: 2014-11-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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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为支持我省农业种植养殖业发展,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促进农副产品产销一体化,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38号)、《安徽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委、商务厅关于实施产销对接降低流通费用进一步推动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意见》(皖价控[2013]156号)精神,现就我省农业种植养殖用电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蔬菜、食用菌、水果、坚果等农作物种植以及各种畜禽、鱼类等水产品养殖用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一)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规模和生产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种植养殖龙头企业。
  (二)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的。
  (三)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农超、农校以及惠民“菜篮子”等产销对接,签订并实际履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农业生产基地。
  (四)为稳定当地农副产品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农业生产用电应与农副食品加工用电、企业办公用电分表计量,分别计费。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可按定比定量的原则分别计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实际用电情况,每年核定一次,作为下年度定比定量执行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省 物 价 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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