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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4]34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12
实施时间: 2014-1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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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物价局,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我省LNG一期工程项目运营和上游气源价格调整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批复精神,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现就城市用户气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
  (一)全省联网的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为第一档气量,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变;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即覆盖率80%-95%之间的气量)为第二档用气量,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为第三档用气量,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抓紧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后争取在2014年年底前调整到位。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全省联网的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销售价格维持现行的4.2元/立方米,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不超过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鉴于此次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幅度不大,影响较小,因此,城市燃气公司应尽量保持非居民气价的相对稳定。未跨县(市、区)联网的管道天然气和其他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价格按《福建省定价目录》由各地负责管理。车用燃气价格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要求执行。
  三、几点要求
  (一)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以上游提价为借口随意提高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二)因时间紧迫,各地价格部门应抓紧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出台实施。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并妥善处理好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并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要及时向价格等相关部门反映,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办法。
  (四)本次价格调整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后,各地价格部门应组织力量跟踪了解价格执行情况,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密切关注经营者和用户的反映,及时纠正和处理好相关问题,争取群众支持和理解。对违反价格政策和借机随意抬高价格或变相收取价格之外各种费用的行为坚决给予严肃查处。同时,我局将在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反映问题。
  四、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6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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