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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0-31
实施时间: 2014-10-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8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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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7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票据管理,现就2014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以下简称《登记购买证》)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持有有效《登记购买证》的市属执收单位(含医院)。
  二、年审办理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市财政监督局”)为市属执收单位《登记购买证》年度审验办理单位。
  三、年审时间和地点
  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12日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00——16:30
  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308室、309室
  联系电话: 63760792 63779717
  四、年审内容
  (一)《登记购买证》中有关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机构、票据管理相关人员等变化情况;
  (二)收费项目取消(停征)、收费标准调整等变化情况;
  (三)机构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化涉及财政票据的清理缴销情况。
  五、所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购买证》年度审验申请表(附件1);应当销毁票据的还需填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附件2);
  2.《上海市行政性收费项目登记证和票据购买证》原件;
  3.有效期内的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市质量技监局核发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取消(停征)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5.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院不需提供)。
  六、相关事宜
  (一)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及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其持有的《收费许可证》失效。
  (二)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应以《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沪财预[2014]33号)文件为准;2014年1月1日以后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的调整,则应以相关批准收费文件为准。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年审工作将分批安排实施,具体时间由市财政监督局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属执收单位的《登记购买证》年审工作,按照区县财政局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表1、表2);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31日

相关附件:
1.《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表1、表2).xls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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