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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4]17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17
实施时间: 2014-10-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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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3]1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4]6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成果,增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精神,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逐步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级政府财力与保障责任相匹配;进一步提高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大民生投入,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在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分级管理。省级政府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加大财力调节力度,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市级政府统筹协调区域内县级经济发展,支持和督促县级落实保障责任。县级政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强化财政管理,全面落实保障责任。
  动态调整。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既要确保县乡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财力需求,又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县级财力保障水平。
  奖惩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市县予以批评和处罚。
  三、保障范围和标准
  省财政厅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基础上,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制定统一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并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和完善。市县财政可以在全省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社会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保障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支出标准和筹资责任,综合考虑县级支出成本差异和财力状况后分县市区测定。
  四、全面落实保障责任
  (一)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县级政府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断壮大财源基础,着重增加税收收入占比,逐步提高收入质量,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坚持依法治税,纠正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加大“两权”价款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征管力度,进一步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坚决取缔乱收费、乱罚款。
  (二)加强预算管理。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收入预算从约束性逐步转向预期性。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收,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支出,主要用于削减财政赤字、化解政府债务、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削减支出解决。县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工资发放、机构运转、民生支出,全面落实保障责任。基本支出、民生支出没有足额保障的县市区,除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增支政策,不得安排新的政府投资工程或项目等其他支出事项。对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省财政厅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的县市区,依法依规处理。县市区党政一把手为保障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委书记主要负责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落实的监管责任,县市区长主要负责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标准的落实和保障机制规范运行的责任。
  (三)强化自我约束。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安排财政资金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差旅费、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的,全部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通过统筹安排新增财力、超收收入等,积极消化历年财政赤字。全面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细化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在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同时,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和使用分析报告制度,将结余结转资金和预算编制有机衔接,盘活各类闲置和沉淀资金。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全面清理财政暂付款,该核销的按程序核销,违规占用的及时清理收回。继续清理规范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要2年内逐步取消。
  (五)深化财政改革。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完善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健全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加快项目库建设,将改革覆盖到所有财政拨款单位。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提高直接支付比例。完善国库现金管理,研究制定库底目标管理制度,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六)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举债融资机制,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按程序审批办理,不得借道融资平台公司或通过企业和未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纯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一般债券融资,准公益性项目通过专项债券和PPP模式融资。除严格授权举借的短期债务外,政府举债只能用于资本性支出或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逐笔甄别历史债务,重点分清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责任,对应当由政府偿还的存量债务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政府债券置换等方式分类化解。加强源头规范,逐步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债务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逐步建立定期公开制度。强化债务审计和专项检查,把管控风险和化解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七)强化财政基础管理。建立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强化对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和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扩大绩效评价覆盖面,有效运用评价结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统筹使用既有预算资金,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采集、资料分析、审核预警一体化管理,优化财政业务流程,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教育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同时,要根据《甘肃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甘财预[2014]55号),县级财政部门切实抓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将所有乡镇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充分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要按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控制度建设等要求,健全乡镇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规范财务行为。
  五、不断强化监管职责
  市级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布局、安排项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内县级财政运行状况,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督促县级政府全面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在现有补助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财力,加大对县级的支持力度。市级政府出台区域内增支政策,要充分考虑县级财力状况,合理划分市县支出责任,确定资金承担比例。
  市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统一部署指导县级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切实抓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财税政策的落实。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测算收入预期。支出预算要确保民生等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支出,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规范预决算公开内容和程序,将要求公开的内容按程序逐级做实、做细。探索建立投资收益分享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市级要制定完善区域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区域项目建设,中央和省上下达的项目规划与计划安排,市级要分解落实到县级,已经细化到县级的项目和资金要做好实施指导、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省直管县申报的各类项目或规划,市级要加强论证评审,统一申报或转报。根据债务风险程度、财力状况等因素审核县级举债规模,督促落实偿债计划,防范债务风险。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上通下达、资源共享,提升财政管理效能。除省财政厅明确要求直报事项以及工作计划、情况通报、工作总结等以外,省直管县上报的文件、数据、工作等要经市级财政局签批或转报。要加强对县级落实基本财力保障责任情况的监控和检查,切实履行对县级财政的监管职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财政厅。市级财政对县级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六、加大财力调节力度
  (一)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结合中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深入推进营改增、资源税等税制改革,适时调整和完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理顺省与市县事权关系,合理划分支出责任。研究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或出资额)划分收入的办法,实行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依法全面清理对区域、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收入全留、增量返还,税费减免、先征后返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凡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各类发展规划都不得另行规定财税优惠政策。国务院没有相关规定,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的政策,清理取消已出台的资金配套政策。
  (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压减散碎和一般竞争性领域经营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进一步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的补助力度,优化省内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支持县级提高基本财力保障能力。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支持推动城镇化建设。
  (三)加强省直管县财政管理。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将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与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各级财政工作积极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由“九个直接、两个不变”调整为“七个直接,两个不变”,即:体制性补助、基金收入分成、转移支付下达、项目计划安排和专项补助下达、财政结算办理、收入报解及预算资金调度、债务偿还直接落实到县,市州对县的支持不减、数据报送和汇总程序不变。取消收入计划、工作部署直接到县。收入计划由省直管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科学预测。除省财政明确要求安排到县的工作外,其他工作由市州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要求负责落实到县,赋予市级财政对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资金监管、项目审核、债务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方面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能。靠实县级财政主体责任,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自觉服从省市财政部门监管。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保障责任落实、税收收入增长、财政支出管理、财政供给人员控制、财政综合管理等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的依据。对工作绩效明显的县给予奖励,对工作滞后的予以处罚,形成“以奖代补、奖惩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和引导县级提高落实保障责任的主动性。
  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城乡统筹发展和改善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基础性工程,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加快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不断提高县级政府财力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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