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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企[2014]49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19
实施时间: 2014-6-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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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 ]12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4年6月19日
  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我市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依法设立中资控股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 合作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外经贸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外经贸局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支持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国际能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四)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具有集聚效应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区和商品展销(示)中心。
  (五)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六)支持为促进“走出去”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七)其他有利于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包括:
  (一)贷款贴息。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和续贷)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的50%,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的50%,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
  同一项目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二)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
  前期费用只可补助一次。
  2.项目补助:
  (1)对于境外投资稀缺资源开发加工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新批境外投资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的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对于转移优势产业开展对外投资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新批境外投资的企业,给予投资额的3%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对海外并购科技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9]3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除省海外并购资金补助外累计扶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并购金额的20%。
  (4)对于开展上述情形之外的其它形式且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新批境外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其中
  (5)对于直接对外签订合同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每超过5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人民币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对承揽工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管理、技术服务等项目营业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7)对带动我市企业前往投资形成相对集中的境外投资区域的企业或机构,园区基础设施中方投入部分,给予50万元以下补助(已享受国家补贴的合作区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以上补助)。
  (8)对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单位),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资助10万元,合同金额1000(含1000万美元)万元以上的资助20万元。
  (9)对我市企业承接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对分包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完成营业额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3.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6.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外派陆地劳务人员(不含海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每一个项目每培训并派出一人,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700元人民币补助。
  以上1、3、4、5、6项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7.企业投保海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适当比例的资助。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按照当年资金预算,以“通知”形式,确定当年支持比例。
  8.公共管理与服务资助。
  对市政府为处理解决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费用、为维护外派劳务人员权益而聘请律师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为打击非法中介制作的公益广告和宣传手册费用及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政策培训费用等给予全额资助。
  9.对商务部指定由我市承办的援外培训,在参观、考察、培训等方面经费给予补助。
  (三)其他有利于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二)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三)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四)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满足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要在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满足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境外投资企业每年获得合作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满足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项目适用时间
  (一)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补贴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补贴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上报资金申请材料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三)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补贴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四)申请境外突发时间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时间在补贴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五)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补贴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六)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在补贴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第十条 合作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当年预算规模、工作规划及项目库等情况,制定印发合作资金年度工作通知,明确当年支持重点、范围及条件、方式及标准、申报材料等具体申报工作要求。
  (二)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组织我市企业的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三)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组织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及审计,综合考虑项目规范性和重要性,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拨付资金。
  (四)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提取比例不超过本地区资金总额的3%,并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一条 当年已获得其他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年度合作资金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合作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合作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要求,对合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对合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合作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相关项目申请审核材料要按照国家档案保管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合作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大连市扶持企业“走出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11]76号)和《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企业“走出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12]343号)废止。
  附件(略):1、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说明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5、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6、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7、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xx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8、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9、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
  10、申报资料初审确认表
  11、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2、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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