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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企[2009]38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7-8
实施时间: 2009-7-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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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企业实施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战略,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26号)精神,制定了《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4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26号)精神,为推动我市企业实施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战略,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并购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及海外企业研发机构的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并购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并购资金支持的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包括装备制造、船舶配套、精细化工、光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的一流技术、装备、产品、品牌的海外科技型企业及海外企业研发机构。
  第五条 计划实施并购项目的企业应填写“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并购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拓展情况等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项目报经分管市长批准,纳入我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计划。
  第六条 对列入我市海外并购科技型企业项目计划的企业,在其依法取得目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后,按经审定的实际并购金额给予20%的补助。并购企业或研发机构并购额中涉及房地产项目,按扣除不相关房地产金额后的2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对纳入我市总体规划的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按照《辽宁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辽宁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
  第八条 纳入我市总体规划并完成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的企业,需填写“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完成报告书”(见附件2),连同以下材料一并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1、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
  2、外汇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3、并购合同副本(签约方、并购方式及内容、并购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商务部分需翻译成中文);
  4、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商务部分翻译成中文);
  5、被并购方收款收据;
  6、银行付款凭据及证明;
  7、境外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
  8、最终控制方证明;
  9、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组织法律、行业及财务专家对并购项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
  1、并购项目及并购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2、并购企业是否具有关联性;
  3、并购金额(以收购收据开出当日中行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审核确定并购金额的20%(以收购收据开出当日中行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的企业在海外注册新企业并开始正常生产经营后,在一年生产周期内,每半年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交并购项目运营情况。自并购之日起连续三年向市财政局提供并购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并购项目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及有关单位的检查、监督,并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并购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的企业和个人,要追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立并购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并购项目,应明确并购项目的绩效目标,对研发型并购项目,应明确研发成果目标。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其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1、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略)
  2、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完成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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