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2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规程依据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订规程。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3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全省车购税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购税系统)和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档案管理系统)功能及流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从事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车购税业务包括申报征收、档案管理、会统核算分析、票证管理、车价信息管理、车购税系统运行维护等。
  (一)申报征收: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办理纳税、减免税等相关业务;在档案管理系统完成纸质资料扫描采集,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二)档案管理:对已经办理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车辆,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车购税纸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询、统计、分析、保管、销毁等工作。
  (三)会统核算分析: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车购税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业务。
  (四)票证管理: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盘点、销毁等工作;
  (五)车价信息管理:完成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审核、汇总、上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与使用;车价备案征收等业务。
  (六)车购税系统运行维护:完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系统升级、数据维护;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中对岗位权限分配的要求和相互制约原则,负责申报征收业务人员应与档案管理、会统核算分析、票证管理、车价信息管理人员分离;申报征收中,负责复审、确认、特殊权限授权的人员应与申报办理人员分离;车购税系统运行维护人员不得再兼车购税其他业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岗位并分配权限。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自2014年7月1日起,无车辆电子合格证信息的不予办理。
  第二章 申报与征收管理
  第六条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第七条 新车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受理申报——扫描建档——业务归档
  (一)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纳税人分别不同情况,提供的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报税联原件由征收机构留存,其他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国产车辆: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单位购车必须在该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2、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3、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报税联);
  4、个人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进口车辆(纳税人向进口车辆的经销商购买):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单位购车必须在该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证明书;
  3、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报税联);
  4、个人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车辆购置税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单位购车必须在该表相应位置盖单位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进口环节《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4、个人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车辆购置税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申报:申报征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扫描车辆电子合格证信息;从车价信息采集系统导入省内购车信息,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打印税票;收款确认,打印车购税完税证明(收下简称完税证明),正副本交纳税人,归档,在车购税系统中完成业务。
  (三)扫描建档:对已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调取信息,完成资料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四)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接收申报征收人员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车购税纸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建档。
  第八条 特殊计税业务流程
  特殊计税业务是指纳税人购买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车辆;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车辆, 办理纳税申报的业务。
  此业务实行主管税务机关领导负责制。
  办理流程: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计税价格确认——申报办理——扫描建档——业务归档
  (一)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纳税人除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内容提供资料外,还应按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二)计税价格确认:申报征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有效证明进行审核,列明减税条件及减税金额,按程序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确认。
  (三)申报办理:申报征收人员根据最终确认同意的计税依据和资料,扫描车辆电子合格证信息;从车价信息采集系统导入省内购车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审核打印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打印税票;收款确认;打印完税证明,正副本交纳税人,归档,在车购税系统中完成业务。
  (四)扫描建档:申报征收人员对已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调取信息,完成资料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五)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申报征收人员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车购税纸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建档。
  第九条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流程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此业务实行主管税务机关领导负责制。
  办理流程: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调取档案——申报办理——扫描建档——业务归档
  (一)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纳税人除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内容提供资料外,还应按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底盘发生更换的:
  1.底盘更换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完税证明正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免税条件消失的:
  1.车主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完税证明正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调取档案:申报征收人员调取档案(已有电子图片的档案,只调取电子档案不再调取纸质档案),根据不同情况对照档案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列明减税原因和减税金额,按程序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确认。
  (三)申报办理:申报征收人员根据最终确认同意的计税依据和资料,扫描车辆电子合格证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审核打印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打印税票;收款确认;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归档,在车购税系统中完成业务。
  (四)扫描建档:对已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调取信息,完成纸质资料的补充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五)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信息,接收申报征收人员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将车购税纸质资料与原档案合并保存管理。
  第十条 计税价格确定:车购税征收人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车辆计税价格: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之和。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
  (七)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八)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对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九)纳税人应在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在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除按规定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除按本规定确定计税价格缴纳税款外,纳税人所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3年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按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金。
  第十一条 车购税减、免(退)税业务操作流程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第三章 车价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计税价格的备案:对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或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但其配置发生变化的车辆,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备案价格信息进行征税。车辆计税价格备案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填写《甘肃省车辆购置税备案车辆信息审核表》(省局应设置统一表格),在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前,在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同款车型只能备案一次。
  此业务实行主管税务机关领导负责制。
  办理流程:提出备案需求——计税价格录入确认——备案建档
  (一)提出备案需求:申报征收人员在受理申报时,对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或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但其配置发生变化,需要备案征收的车辆,列明原因,提出备案需求,将资料移交计税价格备案人员。
  (二)计税价格录入确认:计税价格备案人员根据申报征收人员称交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和实地验车情况,进入车购税系统计税价格管理模块录入信息,参照已核定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确定备案计税价格,按程序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确认。
  (三)备案
  建档:计税价格备案人员根据最终确认同意的备案计税价格和资料,在车购税系统中通过备案,并对每一笔车价备案资料按序装订保存备查。资料应包括:《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参照的已核定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领导审批记录等。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征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价格证明(第一联复印件、第三联原件)、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存根联,完税证明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
  (二)免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价格证明(第一联复印件、第三联原件)、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5寸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甘肃省车辆购置税验车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完税证明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
  (三)发生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业务的车辆,除对应的上述资料外,还包括如下资料:
  1.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完整扫描采集按规定需要保存的申报资料,形成电子档案,及时上传集中存储在省级服务器。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中应留存的纸质征管资料原件,保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参照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规定存放管理,保证查找快速方便。
  第十六条 车购税档案不得随意涂改、调换。档案内容的变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有关变动依据和痕迹应保存归档。
  第十七条 查询、调阅车购税档案,需按规定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提出档案调阅申请,办理查档登记,记录查询调阅痕迹。因工作需要,需将有关征管资料复印或借出档案室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示责任;所借资料必须按时归还。
  电子档案原则上不得复制、外借。外部门、外单位需查阅有关车购税档案时,须经车购税征收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换(补)完税证明业务:
  办理流程:登报申明——提出申请——受理调档审核——审批——扫描建档——业务归档
  (一)登报挂失:纳税人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甘肃经济日报纳税人周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提出申请:纳税人登报挂失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换补申请),提出换补申请,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纳税人身份证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受理调档审核:申报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换补申请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的车购税系统征收数据和档案(已有电子图片的档案,只调取电子档案不再调取纸质档案),对换、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请复核人员复审。
  (四)扫描建档:申报征收人员对复核人员复审同意换补的车辆,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车辆登记注册前申请补发完税证明的,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交纳税人),归档完成业务;在档案管理系统完成纸质资料的补充扫描,采集电子图片,打印原档案图片信息,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五)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打证扫描岗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归档。
  第十九条 档案修改
  对在车购税系统中已经归档的车辆,纳税人信息、车辆信息(车辆厂牌型号除外),可提出更正申请,换发完税证明。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调档审核——审批——扫描建档——业务归档
  (一)提出申请:纳税人写明更正原因和更正内容,提出更正申请,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
  (二)受理调档审核:申报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提出的更正申请及相关资料,调取车辆的车购税系统征收数据和档案审核,审核无误后,变更信息,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进行更正的,还需要通过扫描合格证,比对车辆厂牌型号是否一致,一致方可审核通过予以更正。
  (三)扫描建档:申报征收人员对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的车辆,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车辆登记注册前申请变更的,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交纳税人),归档完成业务;在档案管理系统完成纸质资料的补充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四)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打证扫描岗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将车购税纸质资料与原档案合并保存管理。
  第五章 车购税系统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人员岗位设置与权限分配表,完成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局系统管理员根据省局车购税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车购税系统代码、业务规则等内容,完成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修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购系统征收管理系统实行省局集中,系统升级,运行维护,统一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后台数据的删除、修改,由省局信息中心依据货物和劳务税处提出的申请进行删除、修改。
  第二十三条 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单位分别问题类型,按如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因纳税人名称、车架号、发动机号信息错误,完税证明填写错误,不存在多征或少征税款的一般操作问题,在操作过程中,通过档案管理中的档案修改功能,将相关信息变更后按换发业务处理。按档案修改功能修改时,必须收回原发完税证明,无法收回的,不予办理变更或换发手续。
  (二)对于车辆型号选择错误的问题根据业务所处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在确认收款岗或之前发现的,征收单位通过征收业务中业务管理功能从前台删除后重新办理。在确认收款后发现的,对错误车型按退税业务办理退税,正确车型按正常程序办理申报。
  (三)因重复征税、票征使用错误等原因,需要省局从后台删除信息、修改报表、作废缴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等操作,将影响到纳税金额、滞纳金、报表统计、票据使用情况的重大问题,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行维护受理与流程管理平台中重大问题处理流程,各岗位人员通过运维平台提交,经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后,由省局信息中心处理,同时将纸质资料业务主管部门盖章后传真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会统核算分析、票证管理业务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统核算分析和票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自本规程正式执行之日起,《甘肃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车辆购置税验车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免税、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甘肃省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免(退)税的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免(退)税办理审批制度,严格免(退)税办理审批流程,规范操作,加强车购税免(退)税管理。
  第二章 免税
  第四条 纳税人购置(进口)自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免税。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 的1辆国产小汽车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七)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
  (八)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九)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车辆。
  第五条 购置符合以上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依据市(州)国税局下发批准免税的文件办理免税申报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
  1.城市公交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批准文件;
  2.《甘肃省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3.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及采购合同(内容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
  4.免税车辆的内观、外观5寸照片1套;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的文件要求供的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内、外观照片要求:车辆的固定装置在外的提供外观照片两张(外观照片、正侧面照片各一张);车辆固定装置在车内的提供照片两张(内、外观照片各一张)。外观照片,拍摄角度为车辆右前方45度,突出拍摄固定装置;内观照片(正侧面照片),正对装置位置,进行全景拍摄。
  第七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待总局列入免税图册后,按“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流程”办理退税。
  第八条
  纳税人购置下列免税车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报,提供本规程第六条所列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1.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
  2.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来华专家进口自用1辆汽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3.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
  4.纳税人购置农用三轮车,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5. 市(州)国税局批准下发文件同意免税的公共汽电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对照市(州)国税局批准下发的免税申请审核意见,依据总局和省局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6. 其他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批准免税的,以正式文件下发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一)城市公交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批准文件;
  (二)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及采购合同(内容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如实填写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提供下列资料,按要求逐级审核报送至总局,由总局审批。
  (一)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免税业务流程
  (一)受理免税申报:前台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录入基本信息(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在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点击免税申请,信息传递到免税待办;在免税待办中完善免税信息,审核并提交车购税征收单位主管领导复核,将资料移交验车人员。
  (二)实地验车:车辆检验员复核免税申报资料, 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车辆内外观照片),对车辆用途、车型、配置、固定装置进行实发查看,填写验车表,注明固定装置,将资料移交免税审核人员。
  (三)免税审批:单位主管领导依据规定对前台提交的免税申报、资料及验车情况,提出免税审批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打印完税证明并扫描建档:前台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打印完税证明,正副本交纳税人,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调取信息,完成资料扫描,采集电子图片;退还相关申报资料原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五)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前台工作人员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车购税纸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建档。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买《免税图册》中已列示车辆图片的车辆,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改变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应出具证明。税务机关实地验车后,依据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证明与《免税图册》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免税手续的符合免税条件车辆,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可申请换(补)完税证明。流程为:
  (一)登报挂失:纳税人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甘肃经济日报纳税人周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提出申请:纳税人登报挂失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换补申请),提出换补申请,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纳税人身份证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受理调档审核:前台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换补申请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的车购税系统征收数据和档案(已有电子图片的档案,只调取电子档案不再调取纸质档案),对换、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请复核人员复审,信息传递到免税待办。
  (四)免税审批,按免税业务流程重新进行免税审核审批。
  (五)扫描建档:前台工作人员对领导审批同意重新免税的车辆,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车辆登记注册前申请补发完税证明的,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交纳税人),归档完成业务;在档案管理系统完成纸质资料的补充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六)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打证扫描岗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将车购税纸质资料与原档案合并保存管理。
  第三章 退税
  第十五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四)其他原因退税的。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挂牌照车辆: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2.经销商出具的退车发票原件
  3.完税证明正、副本原件
  4.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已挂牌照车辆: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2.经销商出具的退车发票原件
  3.车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牌照证明原件
  4.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5.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四)其他原因退税:
  1.其他原因退税的情况说明
  2.完税证明正本(或正、副本)原件
  3 . 纳税人身份证明原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权限
  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提供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直接审批办理。
  第二十条 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
  (一)受理退税申报:前台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退税申请及资料,从档案管理模块下调取档案信息,和车辆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比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提出退税申请。
  (二)确认退税申请: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查找入库信息,确定税款已入库,打印《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交领导审批。
  (三)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对经审批同意退税的车辆,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调取车购税征管系统发送的退税数据,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
  (四)办理退税:纳税人持《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相关资料,到指定国库办理退税。
  (五)业务归档。退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前台工作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及时做归档处理,并按期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先征后退车辆办理流程: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退税申请后,业务自动转入免税待办,操作人员进入免税待办下,按免税流程正常办理业务,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 鄂国税函[2005] 2005/11/1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 川国税函[2004] 2004/12/10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6批]、《享受车船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11/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 京国税发[2005] 2005/12/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有关 渝国税函[2003] 2003/5/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0/10/1
关于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 财税[2016]128号 2016/11/2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 闽国税函[2005] 2005/4/1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 冀国税发[2005] 2005/4/13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 厦国税函[2006] 200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