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5-17
实施时间: 2019-5-17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5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的统一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您在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如果您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为您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由您自行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多元化办税平台查询和打印。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缴税注册登记新模式,让您少跑马路,让数据多跑网路,大幅降低您的办税成本,不再担心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被伪造或者丢失,安全更有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18/8/2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 辽国税发[2006] 2006/10/2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 浙国税流[2001] 2001/4/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手续有 云国税发[2006] 2006/10/2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 云国税发[2004] 2004/12/2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 皖国税发[2005] 2005/4/1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的批 闽国税函[2010] 2010/11/1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赣国税函[2010] 2010/7/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 深国税函[2006] 2006/4/7
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5]133号 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