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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办发[2014]19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8-18
实施时间: 2014-8-18
失效时间: 2019-8-1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62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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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主动适应城乡人口流动就业,畅通基本医疗保险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渠道,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医保关系的便捷转移、顺畅接续,同时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实施城乡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按相应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得跨制度转移;下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可以重新选择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保关系按规定可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转移。
  四、灵活就业人员由城乡居民医保接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在就业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额度与当年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额度的比值为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五、省内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医保折算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应与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在三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享受医保待遇可不设等待期限。
  七、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实行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
  八、各地要推进关系转移接续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共享,确保跨地区参保信息顺畅传递和互认。逐步将社会保障卡的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解决重复参保和漏保问题。
  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及时记录和更新流动人员参保缴费信息,保证参保人员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要优化和创新经办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推行网上经办、自助服务、手机查询等新型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和帮助参保人员主动、及时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
  本通知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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