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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4-10-17
实施时间: 2014-10-17
失效时间: 2015-8-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17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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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将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向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进行备案,主管海关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区内企业在货物分批次进出前,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企业及货物等关联信息,由主管海关进行核准。分批出区进口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关联信息经主管海关一次核准后,可以在特殊监管区域内持续使用。
  五、区内企业根据关联信息通过管理系统如实填制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管理系统对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进行自动判别,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自动核准并反馈核准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自动退回。
  六、区内企业凭管理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数据发送后30日内货物未进出区且未进行撤销的,管理系统自动停止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待货物实际进出区后予以自动恢复。
  七、区内企业发送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数据后,如发生实际货物与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数据不符等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变更和删除。
  八、进出区货物在卡口查验发现异常的,该批货物不得进行集中申报,应当进行一单一报。
  九、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区内企业可以通过管理系统向海关申报退运货物的相关信息,凭退运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经卡口确认后退运进出区。
  十、区内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对1个自然月内的数据进行归并生成报关申请单,在次月底前到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涉税的集中申报货物,应当自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在卡口确认放行之日起30日内,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涉证的集中申报货物,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许可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十一、区内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汇总相关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
  报关单(备案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数量及计量单位应当与汇总的核放单(或非报关申请单)、报关申请单数据一致。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本公历年度内变更和撤销核放单次数累计达到30票的;
  (三)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或者经整改海关验收通过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海关2013年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成都海关
  2014年10月1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成都海关关于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发文文号: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15号
发文部门: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2015-8-4
实施时间:20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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