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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28
实施时间: 2014-11-1
失效时间: 2021-9-3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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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促进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有行政处罚权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职权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确定基本相当的处罚幅度。
  第七条 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九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十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他税务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标准》规定,裁量阶次为“一般”或“严重”的,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标准》规定,裁量阶次为 “一般”或“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补扣补收)税款的,可以适用“轻微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了同时符合上下两档裁量阶次发票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按照较重一档对应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定性为偷税的违法行为,在计算偷税比例以适用处罚幅度环节,应以不缴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计算偷税比例,便于统一适用《标准》。
  计算偷税比例以判断是否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应当分年度计算,该分年度计算的偷税比例只作为是否移送刑事案件的参考标准,不作为适用行政处罚幅度的标准。
  第十三条 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首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标准》规定“可”或“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或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处罚以倍数计算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10%的整数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处罚以金额计算的,罚款的金额应当为1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标准》所称“以下”、“以内”、“日内”均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标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八条 本规则和《标准》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和《标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发布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1.《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其行使正确与否不但关系着行政机关的廉洁、公正形象,更关系着行政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实现法的公平和正义等法律授权目的能否实现。
  近年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处罚幅度、范围较宽,处罚权力的行使空间较大,全省范围内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性难度较大;二是国、地税机关之间缺乏相对统一的处罚标准,存在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结果不一致现象;三是部分税务机关更多关注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对合理性的认识相对不足,个别单位和人员甚至存在执法不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等现象。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公告》。
  2.《公告》发布有什么意义?
  答:《公告》的发布,将对我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起到推动作用。通过细化裁量标准,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在新的起点上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一是可以防止执法人员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统一国、地税行政处罚标准,对涉税处罚“一把尺”裁量,保障我省税务系统执法的公正公平;三是可以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合理的处罚,该轻罚的不加重,不该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不徇私,从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四是可以使行政处罚在阳光下运行,加大全社会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力度,从而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阳光、诚信、高效、服务、廉洁政府建设。
  3.《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共29条罚则进行了梳理,细分罚则条款52项。同时,根据税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具体义务的规定,针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特征,确定了不同的裁量划分标准,设置处罚阶次183个。另一部分是《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主要是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原则性要求和裁量标准中的共性标准进行了明确。
  4.制定《公告》的依据有哪些?
  答:制定《公告》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实际,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规范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裁量基准。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制定相对统一的裁量基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规定: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
  5、《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阶次划分和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情况, 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原则上划分为四个裁量阶次,即: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并根据阶次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个别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两个或三个裁量阶次。
  为适应我省税收执法实际,处罚标准制定原则为压缩处罚空间但不凝固空间,大部分处罚标准阶次仍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一些税收违法行为虽然表面上相似或相同,但当事人违法的主观动机、违法手段、悔过态度、补救表现、以及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等方面均相差很大。在此情况下,不区分违法情节、千篇一律地规定一个僵化的处罚标准,既不符合基层执法实际,也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反而会造成新的处罚不公,影响到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出于此考虑,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并将在《公告》发布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相关附件:
《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1-8-24
实施时间:2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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