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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8-24
实施时间: 2021-10-1
失效时间: 2024-3-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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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本裁量基准。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三、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所称“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单位”指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之外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等相关工作要求,河南省税务局对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经多轮论证后制定了《裁量基准》,进一步了完善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裁量基准》以“违法行为类型”为标准进行分类,将税收征管法等5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税务违法行为梳理为六大类43种,采取表格形式列示,并规定了相应的裁量基准,具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5项内容。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该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15日内改正的。

对个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15日(不含)至30日内改正的。

对个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2.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15日内改正的。

对个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15日(不含)至30日内改正的。

对个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属于轻微阶次,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改正的。

对个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较轻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件,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件,造成税收流失不超过5万元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件,造成税收流失5万元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改正的。

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的。

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该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同时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该违法行为,未主动改正但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属于轻微阶次,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改正的。

对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属于轻微阶次,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改正的。

对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属于轻微阶次,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改正的。

对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超过10份,或者造成税款流失不超过5万元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份以上不超过20份,或者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0份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属于轻微阶次,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改正的。

对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一般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

1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

个人每逾期申报一次,处20元罚款;单位每逾期申报一次,处50元罚款。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一般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未缴销发票不满200份且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总计不足20万元的。

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未缴销发票200份以上或者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总计20万元以上的;或者纳税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偷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缴税款的。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较重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额不超过10%,且没有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纳税款的。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额10%以上,且没有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纳税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偷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并处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

较重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不超过5万元,且没有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万元以上,且没有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不申报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缴税款的。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有不申报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超过10万元的。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不申报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不申报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9.逃避追缴欠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

并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

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

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骗取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较轻

骗取税款不超过5万元的。

并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一般

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的。

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较重

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不超过250万元,或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超过150万元的。

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严重

骗取税款250万元以上,或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21.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未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

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损害,但未构成犯罪的。

并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主动补缴税款的。

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配合税务机关、态度积极的

可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配合税务机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处不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应缴税款已缴纳入库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应缴税款未缴纳入库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已补缴未缴、少缴税款的。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补缴未缴、少缴税款的。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5.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不超过5万的。

可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的。

可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四、违税务检查有关规定的行为

2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属于轻微阶次,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5000元下的罚款。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属于轻微阶次,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检查;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29.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涉及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属于轻微阶次,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对个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

对个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不属于轻微阶次,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1.未按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属于轻微阶次,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2.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轻微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丢失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丢失定额发票数量不超过5本或非定额发票数量不超过10份,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不超过3份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5本以上不超过10本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10份以上不超过30份,或者擅自损毁发票3份以上不超过10份的。

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10本以上或者非定额发票数量30份以上,或者擅自损毁发票10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3.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般

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累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00万以上的。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涉及普通发票不超过2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1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万元以上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较轻

涉及普通发票不超过2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1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一般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上不超过10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超过40万元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不超过2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万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不超过5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严重

涉及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36.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较轻

初次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一般

经处理后再次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严重

多次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3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较轻

涉及普通发票不超过2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1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上不超过10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超过40万元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不超过2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万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不超过5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较轻

初次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处理后再次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较轻

涉及普通发票不超过2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1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上不超过10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超过40万元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不超过2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万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不超过5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

一般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可以并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

可以并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纳税担保有关规定的行为

4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不属于经营行为的;或者属于经营行为,担保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造成税收流失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少缴税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造成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的。

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

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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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3-11-30
实施时间: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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