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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监察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及本市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0]77号
发文部门: 上海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11-29
实施时间: 2000-11-29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委派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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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强化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监督和管理,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字[2000]1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根据产权关系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财务会计委派方式本市自1997年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度以来,根据企事业单位产权关系、组织体制和业务规模的不同特点,主要形成了三种财务会计委派方式。一是,董事会委派方式。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并主要对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控,使董事会的各项重大决策得以有效实施。二是,母公司委派方式。对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资产纽带关系,由母公司向其全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运作情况的掌握和监控。三是,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方式。对于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项目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包括财务会计主管),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在进一步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务监控机制,有利于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原则,根据企事业单位产权关系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财务会计委派方式。二、继续加大力度,在国有企业中全面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按照中央提出要在国有企业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要求,根据本市近年来财务总监委派的实施情况和工作基础,要求对董事会机构和职能健全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实行由董事会聘任和委派财务总监的办法。此项工作要求市、区县各有关部门、系统和控股(集团)公司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此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总监委派的各项配套制度,规范运作,切实加强财务监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三、积极探索,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试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度
  2000年召开的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财政部、监察部把实行会计委派制度作为加强财政监督,严格财务监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措施。为此,本市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对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财务会计主管的分级委派办法。对市属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委研究拟定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会计主管的单位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区、县属有关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工作由区、县政府比照办理。在实施过程中,要与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预算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形成整体效应。四、注重质量,加强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为了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委派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总监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为此,本而为加强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已制定了建立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包括下设的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和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专家咨询小组的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沪财会1999[212]号文)的各项规定,严格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条件,规范任职资格的审查、认定与管理,对于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聘任为财务总监。附件: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抄送:财政部,监察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打字:杨敏勤校对:乔元芳财政部监察部文件财会[2000]12号
  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予以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会计委派制度试点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财政部、监察部。
  附件: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略)
  
  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2000年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领导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账册,账外设账,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甚至贪污贿赂,侵吞公款;一些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正确履行职责,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有的甚至与单位领导人串通一气,通谋作案。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和会计信息质量,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源头之一。从近几年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看,大量地涉及会计监督和管理问题。所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相继开展了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主要做法是,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由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作为所有者,向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并在业务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目前,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发展势头比较好。截至2000年6月,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5个地(市)、494个县(区、市)进行了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直接或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已达6万余人,试点范围包括了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实际效果看,由于明确了委派会计人员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并注重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有利于全面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帮助被委派部门和单位依法理财,规范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继1998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后,历次中央纪委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都对这项工作作了部署。朱镕基总理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行会计委派等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途径,稳步推进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工作。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和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秩序地继续抓好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
  (一)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开。经过近几年的实践,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开端,但发展还不平衡,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不健全,尚处在起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范围,立足于抓好试点,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开。当前要重点抓好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试点工作。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选择一些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应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后期管理,并适度扩大试点工作的范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确定试点的范围、形式和程序。扩大试点范围要充分考虑到客观需要和可能,特别是要把试点工作与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体制改革衔接起来。
  (二)根据会计监管要求和会计业务量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会计委派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应当根据政府部门实施会计监管的不同要求,以及被委派单位的具体组织类型和业务规模,选择不同的委派形式,以利于对国家资金和国有资产实施监管。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从实际出发,在试点工作中摸索出了一些有效的委派形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总结借鉴。
  (三)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为了保证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取得实效,委派部门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同时,要督促委派会计人员支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四)在试点中不断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及其配套措施。要重视与试点工作有关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任(聘)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轮岗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要处理好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开展其他政府会计监督的关系,避免多头重复监督;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对委派会计人员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及时作出处理。同时,要注意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强预算管理等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形成整体效应。
  三、加强对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对现行会计监督机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试点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政策指导,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
  (一)明确有关部门在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中的责任.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会计委派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主动抓好会计委派制度试点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监察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对这项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工作。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涉及到会计人员管理权限和经济监管职能的调整。政策性很强,各地要注意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政策指导。要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深入宣传贯彻《会计法》结合起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试点工作如何与国家有关改革措施相配套。要坚持依法行政,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单位依法行使理财权和经营自主权;既要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又要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监督和管理。要根据试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经济规模和产权关系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注意发现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有效做法。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各地要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规范的原则,注意发现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和单位,跟踪了解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配套措施,使工作逐步深化。要注意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成功经验,扎实有效地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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