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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3年市级行政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行[2014]4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9-10
实施时间: 2014-9-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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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行政单位:
  为做好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财办发[2014]87号)要求,现就2013年市级行政单位资产报表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报送范围。市级行政单位,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二)报送内容。资产报表统计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按照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三)报送时间。各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的资产汇总报表和编报说明(格式可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载专区下载)报送市机管局;将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汇总报表和编报说明报送市财政局。一并报送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和电子数据。
  二、报送注意事项
  (一)由于固定资产代码及相关业务的调整,此次对报表格式进行了部分调整。一是将“行政单位资产情况表”中“对外投资/有价证券”修改为“有价证券”;二是将“行政单位房屋情况表”中的“自用”和“出租出借”,调整为“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三是将“行政单位车辆情况表”中的“按车辆用途分”调整为“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
  (二)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统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上报的资产数据应与2013年度本单位决算或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如有差异,需说明原因。
  三、有关工作要求
  编制资产报表是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行政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资产数据相关基础工作,提高2013年报表的信息质量;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表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扎实开展审核汇总工作,确保资产报表数据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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