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操作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3
实施时间: 2014-9-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年金计划备案
  1.备案期限
  企业应在建立年金计划,或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次月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备案资料要求
  (1)建立单一计划的企业,需提供提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企业年金方案及批复函、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计划确认函等资料;
  (2)参加集合计划的企业,需提供提交《备案登记表》、企业年金方案及批复函、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方案及确认函、企业参与合同等资料;
  (3)对于分(子)公司参加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应提供提交《备案登记表》、总(母)公司年金方案及批复函(需列明参与公司)、总公司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确认函等资料。
  二、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申报
  1.税款计算
  对于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单位缴费、账户余额产生的投资收益、取得的追记或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年金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单位缴费标准为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工资计税基数的4%”和“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619元标准,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上限为15654.8元,该标准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并将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每年进行调整。因此,若职工工资计税基数为N元,个人缴付年金比例为M,则税前扣除额计算如下表所示。

  2.对扣缴义务人的要求
  建立年金的单位将超出标准缴费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3.对代扣代缴申报的要求
  年金缴费申报流程与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总体无异。企业进行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注意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允许扣除的税费”栏。
  (1)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软件)申报时,应在“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模块,将个人实际缴存的年金填入“年金(个人部分)”栏目,系统自动计算并填入“允许扣除的税费”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2)使用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时,企业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填入“允许扣除的税费”栏,并将应征税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环节个人所得税申报
  1.税款计算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年、按季、按月领取的年金,均可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对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薪金所得税率纳税。如果是一次性领取,除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进行纳税外,其余情况都应将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额纳税。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参与年金计划并缴费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领取的,仅需就1月1日后的年金账户余额中的新增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待遇中属于1月1日前留存的缴费及收益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均不属于免税范围。
  2.对扣缴义务人的要求
  托管人通过年金托管账户向年金领取人支付年金待遇,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纳税。托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实际管理企业年金业务、直接接收受托人及账户管理人指令的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代扣代缴申报的要求
  代扣代缴申报年金领取个人所得税时,需注意的是,在维护纳税人基础信息和申报时,需将“是否雇员”选项置为“否”。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软件)申报时,进入“年金(领取)收入”菜单,录入“年金领取收入额、已完税缴费额、全部缴费额、分摊月份”等信息,按照系统自动计算的应纳税额缴交税款。
  (2)通过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进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先维护纳税人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模块”的“备注”栏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然后,将个人领取的年金金额填入“收入额”栏,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税前扣除项目其他”栏,将“减除费用”填写为零。同时,纳税人亦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纳税。
  四、年金管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1.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后,受托人应主动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2.账户管理人应整理并建立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信息,并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2014年之前缴费金额、全部缴费金额、支付年金金额、领取方式等涉税信息。
  3.托管人应及时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计算并扣缴年金待遇领取时所涉及的应纳税额,并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相关附件: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表》样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等 杭人社发[2023] 2023/12/29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 2013/8/1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 沪人社规[2021] 2021/1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 2014/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深地税发[2009] 2009/12/2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国税发[2005] 2005/3/10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年 云劳社[2004]81 2004/9/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 云劳社[2004]92 2004/9/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 豫劳社[2008]16 2008/9/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的 云劳社办[2008] 200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