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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库[2007]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8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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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代理银行、省直各部门:
  为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年1月8日
  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1号)及省财政厅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省财政厅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调查考评、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考评采取预算单位问卷调查、省财政厅日常考核、代理银行自报三种方式。
  第七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调查考评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调查考评,是指省财政厅通过向省级预算单位发放《××年度××银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问卷调查表(财政直接支付)》(附件1)和《××年度××银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附件2)的方式,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4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
  (二)信息反馈质量指标:考核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
  (三)管理协调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
  (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以及经办人的服务态度等;
  (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网络联接的可靠性和系统功能的先进性等。
  第十条 财政集中支付业务问卷调查范围为省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预算单位发放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
  第十二条 省直主管部门应督促基层预算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问卷,同时,做好收集、整理工作,于当年12月25日前集中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结果。
  第三章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考评
  第十四条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考评,是指省财政厅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内容,通过日常支付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省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监控信息及实地核查情况,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统发工资、现金管理、信息反馈、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组织管理等内容,满分55分,采取扣分法。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情况考评,满分2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扣25分。
  (二)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扣2-3分。
  (三)未经省财政厅批准,擅自从零余额账户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划转财政性资金的,扣5-6分。
  (四)未能遵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办法规定,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不规范,受理银行票据等结算凭证要素填写错误、不完整、不规范的,扣2-3分。
  (五)未能按照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扣2-3分。
  (六)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与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或反清算的,扣2-3分。
  (七)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扣2-3分。
  (八)未能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扣2-3分。
  (九)未能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扣1-2分。
  (十)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十七条 统发工资情况考评,满分3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发放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工资,延误、无故推迟统发工资发放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2分。
  (二)未报经省财政厅审批,擅自将因个人账户变更等原因未发放到统发人员工资账户的资金转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扣1-2分。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情况考评,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发生下列代理业务行为的现金支付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控制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并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全部支付现金的,扣5分。
  (二)除工资及奖金支出、其他人员支出、离退休费支出、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以及助学金支出以外的其他项目支出,未能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控制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或为预算单位支付大额度现金,预算单位使用现金额在80%以上(不含100%)的,扣3分,户数超过其开户预算单位15%以上的,加扣2分;预算单位使用现金额在50%至80%(含80%)的,扣2分,户数超过其开户预算单位15%以上的,加扣1分。
  第十九条 信息反馈情况考评,满分8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省财政厅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1-2分。
  (二)未能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向省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准确提供电子支付信息的,扣1-2分。
  (三)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与省财政厅对账的,扣1-2分。
  (四)未能妥善保管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扣1-2分。
  (五)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报表和对账的,扣1-2分。
  (六)未经省财政厅许可,擅自对外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的,扣1-2分。
  (七)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3分。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情况,满分8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省财政厅许可,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扣8分。
  (二)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扣3-4分。
  (三)未能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零余额账户,擅自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实拨资金账户管理和使用的,扣4-5分。
  第二十一条 系统管理情况考评,满分3分。对代理银行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3分。
  第二十二条 组织管理情况考评,满分3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对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2分。
  (二)代理银行无故拒绝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扣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省财政厅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5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反映与代理支付业务相关的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反映银行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省财政厅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省分行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省财政厅。代理报告应分为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代理情况报告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代理银行年度报告的,扣5分。
  第五章 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及运用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分数加权计算求和的方法确定(附件3)。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银行代理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75分(含75分)为良,75-6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代理业务水平为优或良的代理银行通报表扬。
  第三十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底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手续费挂钩。具体方法:以75分为基准分,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高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上浮1%。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低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下浮1%。综合考评得分为75分的代理银行,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付费标准为100%;综合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上,其业务代理手续费均按上浮15%计算;综合考评得分为60分以下,其业务代理手续费均按下浮15%计算。
  第三十一条 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厅了解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选择确定代理银行等的参考依据。对当年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省财政厅将责令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和整改效果不佳的代理银行进行通报;对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取消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财库[2014]14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4-3-21
实施时间: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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