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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库[2014]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2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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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省直各部门:
  为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1日
  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代理银行集中支付与清算行为,有效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根据省财政厅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对代理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代理银行业务代理难度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等4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综合考评的年度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预算单位发放《××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直接支付)》(附件1)和《××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附件2)的方式,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体系由支付结算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其他服务质量等3项指标构成,满分35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比重25%。
  (二)人员业务素质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以及经办人的服务态度等,比重50%。
  (三)其他服务质量指标:考核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比重25%。
  第十条 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对每一具体考评内容设定“非常满意(100—81分)”、“满意(80—61分)”、“一般(60—41分)”、“不满意(40—21分)”和“非常不满意(20分以下)”等5个考评等级。省级预算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项考评内容确定考评等级,并在对应分值区间内给出具体得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中旬,向预算单位发放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于下年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
  第三章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是指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规范管理等内容,满分45分。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内容,通过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的,对银行业务代理情况进行检查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代理银行违法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省级预算单位可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反映或投诉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情况考评,满分25分。对代理银行违规行为按次扣分,每项扣完为止。
  (一)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发现1次扣1分,最多扣5分。
  (二)代理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已领取但未及时、准确支付的,包括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提交的盖有加急标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未按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的,发现1次扣02分,最多扣2分。
  (三)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发现1次扣02分,最多扣1分。
  (四)实际办理支付业务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交易信息不一致的,发现1次扣1分,最多扣4分。
  (五)未经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它银行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财政性资金的,发现1次扣1分,最多扣5分。
  (六)未按财政要求及时停止违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业务的,发现1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七)未按集中支付流程规范办理预算单位退款的,发现1次扣02分,最多扣1分。
  (八)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违反《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库〔2006〕18号)规定,为预算单位支付现金发放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的,发现1次扣02分,最多扣1分。
  (九)在公务卡强制支出目录内,允许预算单位违规使用现金支付的,发现1次扣03分,最多扣3分。
  (十)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最多扣1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每项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动态监控信息、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流水信息的,发现1次扣05分,最多扣5分。
  (二)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与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对账,未对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开展专户余额后台对账稽核工作给予协调和配合的,发现1次扣02分,最多扣1分。
  (三)未经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对外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和动态监控信息的,发现1次扣02分,最多扣1分。
  (四)代理银行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不及时,配合不到位,影响系统稳定性、安全性和运行效率,造成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发现1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五)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最多扣1分。
  第十七条 规范管理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每项扣完为止。
  (一)未经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银行账户的,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隐瞒预算单位账户的,发现1次扣1分,最多扣4分。
  (二)未能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零余额账户,擅自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实拨资金账户管理和使用的,发现1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三)对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造成工作延误的,发现1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四)代理银行对于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未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报告的;或未按通报要求实施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已通报过的违规问题仍然发生的,发现1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业务代理难度考评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业务代理难度考评,是指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依据代理银行代理规模大小情况,对代理银行业务代理难度进行的考评,采取量化评分法,满分10分。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规模大小综合体现在资金支付、零余额账户数等方面。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每年计算代理银行上年度业务代理规模占比,其中,代理国库集中支付金额、笔数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数占比的权重分别为20%、40%和20%。银行年度业务代理规模占比计算公式为:
  银行年度业务代理规模占比=银行年度业务支付金额财政年度业务支付总金额×20%+银行年度业务支付笔数财政年度业务支付总笔数×40%+银行零余额账户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总数×40%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按年度公布银行上年度业务代理规模占比情况,并依据年度业务代理规模占比大小将代理银行划分为三类。年度业务代理规模占比小于1%的银行为较小规模的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规模占比处于1%(含)—10%(不含)之间的银行为中等规模的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规模占比大于10%(含)的银行为较大规模的代理银行。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业务代理难度考评依据银行业务代理规模大小划分不同的评分区间。较小规模的代理银行评分区间为0-4分,中等规模的代理银行评分区间为4-7分,较大规模的代理银行评分区间为7-10分,各评分区间均不含下限分制。
  第二十二条 每年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将依据银行年度业务代理规模占比情况、银行业务办理能力以及资金头寸准备等情况,在评分区间内为代理银行评定具体分值。
  第五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满分10分。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度报告考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进行量化打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满分5分。
  反映与代理支付业务相关的代理机构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满分5分。
  反映银行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对监控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省分行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有直接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其代理报告应分为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代理情况报告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省分行报送上一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时间每迟于规定时间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第六章 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及运用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评各项具体指标权重计算方法见附件3。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银行代理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80分(含80分)为良,80—6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差视同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底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方法:以80分为基准分,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高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上浮1%。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低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下浮1%。综合考评得分为80分的代理银行,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付费标准为100%;综合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上,其业务代理手续费均按上浮10%计算;综合考评得分为60分以下,其业务代理手续费均按下浮20%计算。同时,对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得分按从高到低排序,第一名代理银行手续费另外上浮2%(如有并列第一名的,均分别上浮2%),最后一名代理银行手续费另外下浮2%(如有并列最后一名的,均分别下浮2%)。
  第三十条 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国库现金管理业务选择代理银行的依据之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综合考评结果为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了解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督促代理银行提升业务代理质量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将在代理银行、省级预算单位等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扣分情况、业务代理手续费浮动情况、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的意见和建议等反馈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对综合考评暴露和反映的问题予以重视和改进,并于每年8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工作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对连续三年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在参加下次业务代理资格招标的评分因素中给予一定分值;对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将取消其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黑财库[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直接支付)(略)
  2××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略)
  3综合考评指标权重计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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