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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14]37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9
实施时间: 2014-4-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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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领域、技术服务领域以及辅助政府履职领域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是通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形式,改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举措,也是当前预算管理改革的重点工作任务。2014年,我省要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工作,并努力拓展到其他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
  二、合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清单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依据《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财综〔2014〕100号),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本单位现有预算安排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界定,制定本单位公共服务具体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清单。在制定清单过程中,既要防止“缺位”,将应由本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事项和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又要防止“越位”,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可暂不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清单。
  三、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项新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有的预算编制流程进行适时调整,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申报、审核、批复嵌入“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流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清单的事项,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时,均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其中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要求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负责同步审核、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有机衔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四、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监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批复后,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要硬化预算约束,尽快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要加强与承接主体的沟通交流,确保承接主体充分理解公共服务需求,认真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同时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管,发现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
  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强化部门支出责任,节约社会资源,控制公共成本,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公开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纳入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范围,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服务目录、承接主体条件、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购买服务预算、购买服务程序、采购结果、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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