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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4]8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6-23
实施时间: 2014-6-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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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覆盖率,测算本市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科学制定包括各档气量、分档气价、计价周期、实施范围、收入用途以及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在内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充分调研,认真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工作。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市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档次划分、价格安排等进行认真研究论证。要构建“兜底”机制,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增加补贴或提高低保标准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方案形成后,应按《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积极推进,确保按国家规定时限贯彻落实。各市要加快工作步伐,2015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为做好各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平衡衔接,各市要将形成的实施方案及时与省物价局沟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2015年底前,每半年向省物价局报送一次本市推进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略)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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