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22
实施时间: 2014-7-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比例依据津财税政[2006]11号文件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废止。
  2014年7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 津地税个所[200 2009/7/1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 2012/11/15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管 2012/4/1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 鲁建金字[2025] 2025/8/1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个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 1997/10/17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 国税发[1994]16 1994/7/26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 青住金发[2008] 2008/1/1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 京房公积金发[2 2015/6/28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2025/7/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 琼建金[2019]79 201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