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22
实施时间: 2014-7-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比例依据津财税政[2006]11号文件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废止。
  2014年7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 京房公积金发[2 2013/1/4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0/5/13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通 2012/8/1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 津公积金中心发 2013/3/1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和市 渝住公积金委发 2016/5/1
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 大地税函[2006] 2006/11/6
关于印发《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计发[1996]98 1996/1/1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沪公积金[2015] 2015/5/11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蚌政[1999]61号 1999/11/1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 琼建金[2019]79 201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