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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22
实施时间: 2013-5-2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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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5月22日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软件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总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批量同类资产。
  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拷贝、软磁盘拷贝、硬盘拷贝、移动存储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规定。软件资产配置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或委托他人开发的业务软件应获得完整独立的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软件必须是正版软件。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和调剂等。机关和事业单位软件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购置。
  第七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配置软件资产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计算机台数以及需要更新和新购的软件数量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及国产软件和国外软件,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后续服务和信息安全等因素,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提出拟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用途、数量等,测算经费额度,明确经费来源。
  第九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软件应对软件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培训、二次开发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并在软件采购协议中明确写明,完成软件采购后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的内容,遵守相关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购置的软件资产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资规[2011]1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软件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软件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使用、清查、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软件资产登记入账。在取得软件时,应向供应商索取授权证书或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和开展合格性验收。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许可协议、采购合同、安装介质等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软件资产领用登记制度。使用人应妥善保管软件资产,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使用后按照领用清单上的内容退还,机关和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对。
  第十六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反映。
  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做好版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档案信息包括: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采购(开发)合同、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报废等。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不用超过一年以上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或授权次数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拟处置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整合利用。确实无法整合利用且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的软件资产,经具有国家认定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软件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规[201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调整资产与财务账卡。
  第二十二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软件资产管理检查工作,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随意配置或处置软件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占有使用国有软件资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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