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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10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2
实施时间: 2014-6-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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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第三次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4]30号)要求,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增长的支撑力,更好地为“菜篮子”工程、“三农三牧”发展提供有效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菜篮子”工程、“三农三牧”及县域经济发展,为全省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农牧区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推动建立由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企业资金共同组建的农牧业融资平台,提高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资金特别是支农支牧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三农金融部功能,鼓励邮储银行青海省分行立足县域实际扩大涉农涉牧业务范围,其他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也要结合自身业务优势,扩大涉农涉牧、县域经济贷款业务量。加快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引导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行,吸引民间资本组建村镇银行,推动农牧区资金互助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县域金融机构。(各市州政府、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农牧业信贷支撑。引导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鼓励县域法人机构将新增贷款的70%用于当地贷款,对经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考核达标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涉农涉牧信贷计划,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信贷模式,根据“菜篮子”工程、“三农三牧”生产周期、市场特征配置信贷资金,确保涉农涉牧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坚持小额担保贷款、农村联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模式,为对农畜生产基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提供便利的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农涉牧贷款执行优惠贷款利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健全农牧业政策性担保体系。增强县域政策性担保能力,在湟源县、互助县试点成立政策性农牧业担保公司。鼓励建立地方政府出资的政策性农牧业担保机构和涉农涉牧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探索组建封闭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为扩大“菜篮子”工程、“三农三牧”信贷创造条件。省信用担保集团加快发展政策性担保业务,与运营良好的县级担保平台签订再担保协议,扩大其撬动金融机构支持“菜篮子”工程、“三农三牧”的担保规模。(省金融办、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信用担保集团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建立农牧区产权(资产)登记、确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等综合服务平台,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活畜活禽等动产不动产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增加农畜生产基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的有效抵质押资源。(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各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农牧业保险平台。省财政增加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力争在2年之内补贴险种由15种扩大到20种,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继续扩大种植业、林业、设施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将黄南州河南县开展的藏系羊、牦牛保险逐步推广至全省。研发农牧区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险种,探索“保险+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开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满足参与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农牧户融资需求,保险理赔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设立巨灾保险。(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青海保监局、各市州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推进农牧区信用环境建设。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握熟人社会、农牧民最重相邻评价的特点,继续深入推进信用县(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发挥“村支两委”在推进基层信用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对县域不良贷款应区分性质、区别对待,对确属信用缺失、非善意拖欠贷款的县(区)、乡镇、村、户,建立“信用退出机制”,提高贷款主体信用意识。(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各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大金融扶贫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信贷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重点扶持与扶贫关联度高、扶贫对象能够广泛参与的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文化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贫困户增收产业。创新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方式,撬动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开发信贷投放,逐步提高扶贫贷款财政资金贴息额度。(省扶贫开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推动金融服务便利化。进一步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力度,巩固消除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成果,提升农牧区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银行卡、支票、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县域的普及应用,巩固县域分支机构,鼓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在每个乡镇设立网点或安装金融机具,满足农牧区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以县域金融机构为平台,开展金融服务农牧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开辟涉农涉牧贷款“绿色通道”,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提高惠农金融服务点的单笔取款上限,将目前小额取款单笔不超过1000元的限额逐步提高至3000元或5000元。(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市州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服务“三农三牧”的重要意义,在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配合、沟通协作,努力推动“菜篮子”工程、“三农三牧”、县域经济发展。市(州)、县政府要积极为金融机构服务“菜篮子”工程、“三农三牧”、县域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省金融办要通过“窗口指导”和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服务“菜篮子”工程、“三农三牧”。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增加对涉农涉牧贷款的投放规模,争取支农再贷款。青海银监局要探索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三农三牧”营业网点,鼓励开展面向“菜篮子”工程、“三农三牧”的金融创新。青海证监局要推动涉农涉牧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或挂牌。青海保监局要支持保险机构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适合我省农牧业生产的保险制度,开发条款简明、“双语”说明、缴费灵活的保险产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深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从2014年起,省政府将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三牧”、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列为对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考评的重要指标;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各市州政府、省金融办、省考核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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