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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2014]3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30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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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发至县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第三次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创新,发挥金融在推动实施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战略任务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扩大有效信贷投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规模和投放节奏等方面的差别化政策,年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贷存比不低于70%。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贷款的70%用于当地贷款,对经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考核达标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1个百分点执行。
  建立财政增量资金存放与省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制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扩大林权和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规模,稳妥推进大型农机具、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质押贷款试点,扩大农牧户小额贷款、联保贷款的规模。探索建立农牧区产权评估、登记、收储、流转、处置等制度,促进土地、草山、牲畜等资产的抵押创新。
  二、积极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上市(含IPO或借壳、买壳)的,按照保荐机构完成改制、辅导验收通过、申报材料被审核或核准部门受理所发生的费用,分阶段给予补贴。
  建立风险缓释制度,推动企业债务融资,对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且融资额70%以上用于省内投资的企业发生的中介费用按20%给予补贴。
  通过财政资金、有效经营资产注入等方式,进一步做实做强政府融资平台。对通过业务创新拓宽融资渠道的我省各类交易场所给予奖励。
  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总部沟通衔接,争取优惠政策的延伸和信贷规模的扩大;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提高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比重。推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微贷款和存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产品创新。金融资源要优先配置到循环经济、特色优势产业、生态保护建设、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能力强、吸纳就业充分的企业中去,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三、建立健全政策担保体系
  2014年省财政注资3.5亿元,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做大资本金规模,增强政策性担保能力,加强与其他担保机构政策性业务合作,为小微企业、“三农三牧”、扶贫开发、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提供高效价优的服务。
  试点成立政策性农牧业担保公司,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省金融办制定。推动扶贫试点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财政和社会资金共同出资、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担保平台。
  对政策性业务占比超过80%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政策性业务占比超过3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终考评时给予加分。
  四、发挥商业保险功能作用
  省财政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力争在2年之内补贴险种由15种扩大到20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扩大种植业、林业保险的承保范围,逐步推进藏系羊、牦牛保险覆盖全省。
  推动巨灾保险落地。加大保险直投力度,鼓励保险公司购买我省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投资东部城市群、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特色优势产业项目。
  五、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对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中心、西宁民间投融资服务中心的早期运营费用给予补贴,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地方中小型银行、民营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依法参与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组织。
  鼓励并支持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或共同发起设立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我省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合伙制企业,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六、提升农牧区金融服务水平
  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符合规定条件,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省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新设的金融服务网点、助农取款服务点给予专项补贴和运营补助,支持提升农牧区金融服务水平。
  七、开展金融扶贫开发试点
  选择部分地区开展金融扶贫试点,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在金融扶贫方面沟通协调,健全扶贫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机制,不断丰富金融扶贫的形式和产品。对有财政资金投入的产业扶贫项目,可从财政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贷款贴息,金融机构主动跟进投放贷款,形成财政专项资金与信贷资金捆绑使用机制。
  政府支持设立的支农信贷担保平台和担保公司要优先为扶贫贷款提供担保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扶贫部门合作,共同开展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建立和运行管理。
  八、发挥财政金融联动效应
  优化财政金融互助联动模式,对有财政资金投入的经营性收益项目,探索以部分财政资金投入为先导,安排部分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引导金融资本跟进,建立共同投入、共担风险的机制;对有财政资金长期稳定投入的公益性项目,引导金融资本先行垫付,财政资金逐年还本付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2014年省财政先期投入2亿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三农三牧”、扶贫开发、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贷款等产生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按3:7承担,具体按相关制度办法补偿,根据政策执行情况逐年增加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青政[2010]3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兑现,以及支持民生金融服务、银行普惠贷款增长和金融生态环境改善等工作,并对银企对接、人才培训引进、金融信息平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给予适当安排。
  九、完善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进一步完善奖励办法。强化对信贷投放规模大、服务创新好、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务见成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机构的激励,提高奖励的精准性。对奖励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100%的奖励,其他获奖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奖励。
  省政府的奖励结果将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通报。
  十、强化金融协调服务职能
  省金融办要对全省金融发展统一规划,加强对驻青金融单位的工作协调,实施对地方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的归口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金融协调服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联席会议机制、人才交流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等。
  市(州)政府要支持金融工作办公室尽快理顺机制,加强内部建设,同时,强化其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的职责。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个部门具体负责金融业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等。
  从2014年起,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各级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间的金融风险防控合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政府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强化社会成员的信用观念和行业组织的自律意识,努力构筑社会共治格局。
  十二、全面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
  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支持外资银行在青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抓住国家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契机,争取将西宁市列为“中亚五国”自由贸易区金融先行试点城市。
  积极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等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探索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担保平台,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为我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和工程承包提供有力支持。
  十三、建立健全落实保障机制
  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或修改完善相关专项资金奖补及管理办法,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政策措施印发前发布的有关支持金融发展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十四、本政策措施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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