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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基金[201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6-20
实施时间: 2014-6-20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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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稳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70号)中“对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有关规定,现就延长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各地要加强对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监管,确保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标准落实到位。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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