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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稳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4]7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2
实施时间: 2014-6-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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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消费,促进内贸稳定发展,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期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目标,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我省永辉、新华都等内贸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内贸流通龙头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涉及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消防验收等变更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限时办结;对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由省商务厅、财政厅调整流通发展结转资金1000万元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省国税局,武警福建消防总队)
  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我省老字号、著名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特色工艺美术品以及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内贸市场,并根据网络营销特点积极改造自身产品,创新品牌;对我省企业参加的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展、网商网货大会、电子商务宣传推介会等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
  三、支持城乡市场建设。2014-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城乡菜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每年从万村千乡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推动连锁经营企业到乡镇建设改造商贸中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住建厅)
  四、积极扩大闽货销售。鼓励和引导我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大型超市、百货公司和部分批发企业增加采购本省产品,扩大闽货品牌产品进入省外和国际分销渠道,并提高其在省内销售网点的比重。2014-2015年,省商务厅按照采购企业季同比新增闽货销售额的5‰比例对我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和部分批发企业给予奖励。2014-2015年继续安排闽货出省专项资金支持福建特色产品进入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便利店销售。鼓励和引导福建品牌产品组团到省外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设立闽货特色产品展销网点。对列入省商务厅展会计划的闽货展销会、福建名优特商品展销会,给予参展费补助。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
  五、支持开展促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各中心城市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全国性、区域性的会展,开展消费促进月、旅游购物节和闽货特色产品展等大型促销活动,精心组织企业参加今年7月份在北京举办的福建名优特商品订货会。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鼓励引导信用消费。鼓励大型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积极扩大信用消费。2014-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开展信用消费业务的大型商业企业,按不超过信用消费额的2.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七、开展“助保贷”金融支持。发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安排5000万元用于建立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助保贷”机制,帮助基地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推动基地建设发展,有效保障我省城镇居民肉、蛋、菜市场供应,满足城乡居民副食品消费需求。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八、降低内贸流通成本。对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按有关规定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快落实工商业用电用水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水执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落实商业服务业信用卡消费刷卡手续费优惠政策,降低费用水平。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农产品市场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地税局、商务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鼓励内贸流通企业扩大规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制定推动内贸流通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政策措施,继续鼓励和指导限下企业在达到限上规模时,及时转为限上企业。实行连锁企业销售汇总统计,允许未达到限额以上连锁经营企业的加盟店、特许经营店等归由总部汇总统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细化有关措施,密切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省商务厅要牵头组织实施,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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