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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监督[2014]2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5-27
实施时间: 2014-5-2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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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切实强化对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升执业质量,推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09]4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25号)的精神,我局决定联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对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和执业质量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为整合资源,避免重复,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达到提升行业管理及行政监管水平的目的,采取联合检查的形式,由我局与市注协共同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主要从执业机构中抽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经验丰富的执业人员,与我局、市注协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检查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市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市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应对内部质控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业务质量、会计信息质量、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据实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详见附件1),填写相关自查表格(详见附件2)。
  (二)重点检查。我局和市注协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及自查上报情况确定重点对象实施重点检查。
  二、检查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2014年1月-6月期间出具的审计和验资报告,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会计信息质量、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质控体系的检查
  通过对质量控制环境、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职业道德等要素的检查,客观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控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有效性。
  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面和业务层面的控制,具体包括:管理层对业务质量的重视程度,业务委派中的专业胜任能力考虑、项目合伙人对业务的参与程度、质量控制复核、员工培训和薪酬结构等;同时关注设立条件、股东(合伙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执业人员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职业道德检查
  重点关注执业机构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出具签署不实报告;是否超出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承接业务;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
  (三)执业质量的检查
  在质控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检查的样本和关注事项,重点检查收费较低的业务项目和高风险的业务项目;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策略,是否遵循审计准则或评估准则执业,业务质量控制复核是否流于形式,出具的报告意见是否恰当等。
  (四)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五)执业收费的检查
  通过对业务收费的检查,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执行情况,结合抽查的业务项目,评价是否存在降低收费的同时降低执业质量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
  三、检查时间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6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应于6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我局监督检查处(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同时报送;联系人:重庆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处王毅、胡可;联系电话:67575538、67575502;电子邮箱:317001534@)。
  (二)重点检查阶段:我局和市注协将于7月中旬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做好检查组现场检查期间的协调联络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拒不配合检查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对未按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我局门户网站、重庆会计之家网站、市注协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三)积极配合检查。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在检查组进驻时,检查组进驻后,及时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材料。在检查组检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会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应留在本单位配合检查;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向检查组报告。检查组与相关人员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四)实行公示公告。我局将于7月初向社会公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检查目的、内容和重点以本通知为准。检查结束后,将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我局门户网站、重庆会计之家网站、市注协网站等相关媒体公开。
  (五)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和验资报告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检查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要求,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由我局统一审理和处罚。
  (六)扎实推进工作。检查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履行检查程序,按照有关要求获取检查证据,认真编制工作底稿,撰写检查报告,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重点检查开始后,各检查组要积极探索检查方法,反馈检查开展情况,确保如期如质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五、检查处理
  对执业机构自查出来的问题,依法酌情从轻处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我局和市注协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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