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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会[2013]610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9-22
实施时间: 2013-9-22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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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3]2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苏财会[2013] 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我市各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信息变更、调转等事项(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办理。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区财政局办理;无单位持证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暂住地)的区财政局办理。
  二、各区财政局应当设立并公告相应的办理点,配备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按照要求规范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确保服务时效和质量。
  各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责任追究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应保证用户名和密码使用安全,严格执行全程物理隔离并专网专用的要求,严格审核终端接入,不得接入外网使用的U盘等存储设备,确保网络系统的保密与安全。
  三、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现工作单位所属区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由区财政局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准。
  四、自《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印发之日起,我局宁财会[2011]64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3]22号)
  2.《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苏财会[2013]33号)
  南京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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