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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14]19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5-23
实施时间: 2014-5-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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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广东省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23日
  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以下简称省产业园,详见附件1),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园和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22号)等规定,2013-2017年省财政预算安排135亿元用于支持省产业园扩能增效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等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办理专项资金审核立项及报批手续,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三)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按照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的股权投资方案实施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负责组织所在地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省产业园 (含新享受政策园区) 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用于鼓励园区运用贷款、基金、公私合作(PPP)或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加快园区道路、环保、供水、供电、消防、通信、商贸、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以及金融、科技、物流、信息服务、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设施建设。其中:
  对经省政府批准,由汕头、湛江、茂名、揭阳四市自建的省产业园(以下简称自建园),有限期的给予融资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专项帮扶资金。
  对2013年后经省政府批准新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纳入省产业园管理的园区以及尚未获得上一轮产业转移扶持资金支持的省产业园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支持省产业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重点用于吸引重点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项目或项目团组入园,完善园区产业配套环境,园区内主导产业龙头项目、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链、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三)支持省产业园招商选资。重点用于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他优质项目入园,改善园区招商环境等。
  (四)支持省产业园企业创新。重点用于对园区内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创新性企业进行奖励。
  (五)支持示范产业园开发建设。重点用于对粤东西北地区(不含江门、惠州、肇庆市)12个已成立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示范产业园建设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和引导示范产业园投资开发公司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大力推动示范产业园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等。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方向不同分类确定分配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的,根据园区2013年及以后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贷款、股权、公私合作(PPP)及其他方式形成的融资情况,分类进行竞争性评审,每年最多扶持6个示范产业园和4个其他产业园。其中,示范产业园每个给予扶持资金1.5亿元,其他产业园每个给予扶持资金1亿元。已获得资金的园区可在间隔不少于两年后再次申报,且每个园区可获得支持不超过两次、当年度评审结果中已支持过的园区数量不超过该类别的50%.
  支持汕头、湛江、茂名、揭阳等4市自建园建设的,2013-2017年每市每年给予专项帮扶资金5,000万元。
  支持新认定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建设的,给予每个园区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启动资金5,000万元。
  (二)支持省产业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的,根据基础条件、主导产业集聚及近年变化情况、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构建、重点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每年奖励6个园区,每个园区奖励资金1亿元。已获得资金的园区可在间隔不少于两年后再次申报,且每个园区可获得支持不超过两次、当年度评审结果中已支持过的园区数量不超过该类别的50%.
  (三)支持省产业园招商选资的,对2013年及以后省产业园新建成或试产成功项目,根据企业及项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详见附件2)。根据园区招商工作的实际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可在奖励额度范围内适当调整项目奖励标准,并在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四)支持省产业园企业创新的,分类实施奖励,包括:
  1.股权投资项目: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每年支持不超过5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项目,结合项目投资情况,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以奖代补项目:对各类创新型企业进行奖励(详见附件3)。如每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奖励金额超过奖励资金限额,按照企业研发投入金额进行排序并对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同时符合多条奖励标准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其他鼓励企业创新型的国家和省的奖励项目据年度企业创新型奖励资金安排情况,如前一年度预算有结余再在以后年度适当增加创新型奖励项目。根据园区创新工作的实际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可在奖励额度范围内适当调整项目奖励标准,并在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五)支持示范产业园开发建设的,对粤东西北地区(不含江门、惠州、肇庆市)12个已成立投资开发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示范产业园,每个园区安排资金1亿元。
  第八条 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除用于对各类创新型企业进行奖励外,其余资金均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由地所在地政府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或直接注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5年内政府投资收益不分成,全部留存园区滚动发展。地级以上市所辖县产业园区实施股权投资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程序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产业园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通过管理平台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对申报项目实施合规性审核、竞争性评审等。具体评审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并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符合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结果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滚动使用方式,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依规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项目审核、开展后续监管工作等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后在省产业园扩能增效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分别在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接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建立考核问责制。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328号)、《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329号)、《广东省产业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393号)、《广东省产业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产业园分类表
  2.招商选资奖励资金条件及标准
  3.创新型企业奖励资金条件及标准

相关附件:
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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