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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13]3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9-24
实施时间: 2013-9-24
失效时间: 2014-5-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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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揭阳金属生态城,东莞塘厦(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2013-2017年集中投入资金约135亿元,对产业园进行分类扶持,进一步推进产业园扩能增效,其中,安排65亿元设立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省产业园区扩能增效,省财政设立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为加强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用于对园区2012年及以后年度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贴息等。2013年至2017年每年安排13亿元,共65亿元。
  第四条 扶持资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使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筹集扶持资金,负责扶持资金管理。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扶持资金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拨付扶持资金,组织资金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有关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分别按照经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股权投资方案,将奖励资金按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及时拨付扶持资金,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省直管县(市)以外的其他县级园区实施股权投资具体办法由地级市参照省的做法确定。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和评审,负责组织园区扶持政策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八条 有关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分别按照经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股权投资方案,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使用,负责组织当地园区扶持政策的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九条 使用范围。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园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
  第十条 申报条件。申报扶持资金的园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有基础设施贷款或具备基础设施贷款的条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整体位于园区内,包括园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网络、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为园区产业发展配套的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软件开发及园区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园区分类。2013-2017年,每年根据园区的规模、产值、以及工业化、信息化融合程度,将园区分为发展较成熟园区(一类园区)和起步发展园区(二类园区)。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最多扶持6个一类园区和4个二类园区。其中,一类园区每个给予扶持资金1.5亿元,二类园区每个给予扶持资金1亿元,对其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贷款贴息。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和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印发扶持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必须包括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或具备基础设施贷款条件的有关文件等。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园区在省直管县的,由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送,并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园区在资金按规定使用完成后可再次申报。
  第五章 扶持方式及管理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按预算级次拨付至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拨付至该县财政部门),由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5年内政府性投资收益不分成,全部留存园区滚动发展。县级园区实施股权投资具体办法由地级市参照省的做法确定。股权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扶持园区的贷款贴息具体项目应由受托的平台公司再进行调查确定。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省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等费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在省产业园扶持资金中统筹据实列支。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做好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工[2014]195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5-23
实施时间: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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