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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14]5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4-23
实施时间: 2014-4-2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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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大力支持注税行业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注册税务师队伍已成为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秩序,降低税收风险,构建和谐税收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服务税收的职能作用,对于促进我省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我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积极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已经明确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要认真落实到位,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要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积极引导执业注册税务师加入到纳税志愿者团队,也可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免费培训、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等服务。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有利于加强税收专业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可以积极探索交由相应承担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承担;也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培训和纳税专项评估等业务。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及良好、规范的执业环境;积极引导不同资质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与其服务能力和服务对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维护不同规模税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格局。
  (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或代理涉税服务业务的纳税人,经检查确认信誉好的,可适当减少对该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并作为受理申报、税务检查、信誉评定的有效文书。
  二、进一步明确并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为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避免人为因素和强制、指定代理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阶段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开展以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业务:
  (一)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1.代理税务登记;
  2.代理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理建账记账;
  4.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理增值税(抵扣联)发票网上认证;
  6.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涉税服务;
  7.代理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8.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9.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代理税收行政复议、涉税培训;
  10.代为办理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申请;
  11.代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12.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鉴证;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鉴证;
  4.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5.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
  8.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鉴证;
  9.申请退、抵税款和享受减、免税(费)鉴证;
  10.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1.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
  12.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1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
  (一)全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应鼓励纳税人或依有关规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境外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4.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5.企业跨区迁移税款清算、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6.企业申请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企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从第三年开始每一年度亏损额的审核;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涉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鉴证;
  9.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二)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增值税税负异常企业纳税情况;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
  4.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
  6.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
  7.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
  (三)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1.纳税人多次出现逾期申报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
  2.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
  3.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及新办企业,没有建账能力或财会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
  4.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方面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
  5.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等;
  6.申请各类减、免、退税;
  7.其他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事项。
  四、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维护涉税服务市场秩序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7号)精神,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我省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或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规定,在受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时,认真审核其执业资质,对不符合规定提交的涉税鉴证报告一律不得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并实行年审制度。对符合规定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在年检结束后,将名单下发各地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公告。
  五、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规范行业管理为前提,切实履行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理顺管理体制。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委托,行使对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地税务机关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707号)和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国税人函[2014]10号)精神,在纳税服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所辖区域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指导。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协调一致,共同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依法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中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为规范,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要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责任的意见。对违反规定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严禁强制代理、指定代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遵循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原则,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是否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要求或指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涉税事宜,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利用税收管理权为税务师事务所指定客户,不得在税务师事务所挂名或者兼职,不得以各种名义在税务师事务所报销费用、领取补贴或者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不得在其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对经查实存在上述行为的,将依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在规范业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淘汰机制,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3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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