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监发[2014]47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21
实施时间: 2014-5-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0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宁夏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组织全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13年度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的
  通过自查,促进各事务所进一步重视会计基础工作,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升执业质量,自觉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完善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执业风险。
  二、自查主要内容
  各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以下事项开展自查,并对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整改:
  1.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人员资质的有关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依法进行了回避;
  (2)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是否依法履行了保密义务;
  (3)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遇有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情形,是否依法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遇有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形,是否依法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遇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情形,是否依法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是否明知,或者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7)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是否明知,或者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是否明知,或者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9)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是否明知,或者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10)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是否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11)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是否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12)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是否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13)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或者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14)注册会计师是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1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16)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4.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1)质量控制体系方面,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是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对质量控制、风险管理、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等的理解、重视程度,以及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最终责任的承担及履行情况。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责任划分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合理性,其质量复核体系的有效性。三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与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2)业务项目执业质量方面,检查的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以来尤其是2013年和2014年一季度出具的各类鉴证业务报告。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是业务执行过程中是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划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三是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恰当。
  5.《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基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会计监督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明确责任,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自查工作实际情况,撰写自查报告,填写自查工作报表。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规模、资质、分支机构、主要客户等情况;
  2.应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3.质量控制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基本情况,执行会计、审计准则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沟通中存在的重大事项及问题等;
  4.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有关情况;
  5.接受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
  6.涉及法律诉讼等有关情况;
  7.自查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4年6月20日之前完成自查工作,向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自查报告和报表等自查材料(含电子版)。
  联系人:张  昶  王梦慧
  联系电话:0951-5069412、5011245、5069600(传真)。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16号财政厅
  附件:
  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3. 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出资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自查表
  5.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报告清单
  6.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验资业务的报告清单

相关附件:
宁财(监)发〔2014〕470号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2017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 闽评协[2017]14 2017/9/5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沪会协[2010]31 2010/5/27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 北证办发[2022] 202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 宁财办发[2012] 2012/3/3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 黑财注[2011]52 2011/12/8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厦财监[2011]4号 2011/3/28
中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与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江西省注册 赣会行党[2023] 2023/11/30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一号 会计信息质量检 2005/7/28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黔评协[2009]16 2009/5/8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及税 20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