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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监[2014]25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4
实施时间: 2014-5-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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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和原则
  (一)检查目标。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予以行政处理处罚,以达到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巩固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成果的监管目标。
  (二)检查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为依据,按照“准备充分、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检查原则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均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及自查上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
  (二)检查内容。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截至监督检查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等。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三、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
  (一)检查方式。一是自查自纠:在本通知规定的日期内,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二是重点检查: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抽调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二)检查时间。一是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时间为2014年5月8日-5月28日,会计师事务所应于5月28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二是重点检查阶段:省财政厅于6月初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未提交或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和附表以及自查工作不认真、自查报告内容不真实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检查组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后,将从重处罚。
  (二)及时完成自查自纠报告及报表填报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在5月28日前完成并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及报表(详见附件;自查自纠报告及报表要加盖单位公章)。自查自纠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及注册会计师人员变动情况,对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情况,专项审计工作情况,业务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分析,以及执业质量情况等。在执业质量方面具体包括:一是是否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二是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三是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四是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
  除上述内容外,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在报告中提供被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时间和整改情况。
  (三)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在重点检查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检查工作。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要在检查组到来之前整理好业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在检查组工作期间,所有注册会计师要能够随时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二是检查组进驻后,及时向检查组提供如下材料:①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的书面介绍。内容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业务资质、近5年接受检查、受到诉讼及处理处罚等基本信息,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合伙人(出资人)、注册会计师和非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办公场所及单位名称变动情况等。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标准;③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出资变动情况;④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册、注册会计师身份证、退休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⑤省人才中心管理手册; 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资料,包括年度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发票存根、纳税申报表及缴纳养老保险信息等资料;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及业务工作底稿;⑧其他资料。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向检查组提出书面承诺,并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事务所公章。
  四是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须由相关注册会计师亲自签字确认(若委托他人代签,必须有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联系单位: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联 系 人: 李莉
  联系电话:024-22835036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附表: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
  4.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
  5.企业审计业务清单
  6.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团、中介机构审计业务清单
  7.验资业务清单
  省财政厅
  2014年5月4日

相关附件:
附表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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