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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0]13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3
实施时间: 2010-3-3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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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财政部颁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7]号)之后,自治区代理记账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日益增多,代理的会计业务量逐年在增长,在解决部分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维护会计工作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代理记账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代理记账机构发展不均衡,二是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并没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三是各地区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等。因此,为规范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自治区代理记账业务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在2010年开展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认真组织此项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是一个地区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一个地区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监管是各地区财政部门的重要管理工作之一。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检查工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各地区要在检查前认真整理审批资料,摸清本地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底数,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把握本地区代理记账业务发展的情况;检查结束后,要全面总结分析检查情况,找出本地区代理记账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措施。要使检查工作对规范本地区代理记账业务发展,加强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起到实际作用和效果。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要求
  (一)检查范围。各地区2009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或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要全部纳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时间。本次检查要求各地区在6月30日前结束,具体检查时间由各地区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检查结束后,各地区要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撰写检查报告,连同本通知所附《各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表》一并在7月31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三、检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设立条件问题。各地区要重点关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凡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撤回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收回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书。
  (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问题。检查中,各地区要认真审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是否建立了保证代理记账业务质量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未能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的机构可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三)是否已接受委托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对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来说,接受委托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是其基本业务之一,也是财政部门核发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书的基础。如果该机构在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许可之后的一年之内没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可撤回该行政许可,收回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书。
  (四)代理记账业务质量问题。各地区要重点关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是否按照会计法、会计条例、有关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的要求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保管是否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各地区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咨询。联系人:何全胜,电话:(0471)4192060、15904810901,电子信箱:nmghqs@。
  附件:《各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表》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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