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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社[2013]215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16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行业性财务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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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12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蒙医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并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任免。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总会计师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总会计师聘任管理办法》任免并履行职责。
  第七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政府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项补助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有关规定确定,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等方面,具体补助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确定。
  第十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停车费收入以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管理使用制度,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人员经费支出比率应不超过40%,管理费用率应不超过20%。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自治区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成本管理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按3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二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年度终了,医院应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医疗应收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科目余额的3%。
  对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三十四条 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
  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或委托加工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接受捐赠的存货应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计价。
  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在内部领用时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
  (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五)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修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医院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每月将有关帐务发生额并入医院财务总账,原始单据随医院财务账,基本建设账务使用复印件。要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 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
  第四十条 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医疗设备实行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土地使用权不作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四十六条 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院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经医院领导集体决策,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医院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八条 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条 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五十一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借入非流动负债或通过融资租赁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按医院投资的内部控制要求严格审批决策程序。
  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应超过50%,流动比率一般控制在1.5左右。
  第十二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包括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事业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指出补助结转)的30%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支出。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3‰。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当年计提的5倍时,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五)科教项目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累计取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五十六条 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五十七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十八条 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条 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参考指标详见附2。
  第六十一条 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六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六十五条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六十六条 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十八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 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细则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医院财务分析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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