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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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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挤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报帐制是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纳入报帐制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自治区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地质项目勘察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实行报帐制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做到预算安排到项目、资金拨付核算到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报帐必须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报帐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专项资金的报帐工作。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报帐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用途划分为土建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支出等类别,按类别进行报帐。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表》,填制《财政专项资金报帐申请书》(见附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报帐。项目主管部门对报帐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土建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建设单位审核后,汇总填列在报帐申请书的土建工程类费用中。
  (二)土建工程类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启动资金(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帐。报帐时需提供支付材料等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等。
  (三)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支出的报帐,在报帐申请书后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证明、提货单或货物验收证明等。
  (四)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支出报帐时,在报帐申请书后附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报帐人出具的有效文件、原始凭证和《财政专项资金报帐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报帐资金拨付给最终用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若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拨付资金,需向报帐人作出说明。
  第十条 属于专项工程的项目实行报帐制时,财政部门按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拨付结算资金。
  第十一条 报帐资金的拨付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二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
  (一) 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 不按规定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三)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和改变用途的;
  (四) 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三章 报帐凭据管理
  第十三条 报帐单位应为本部门已发生的费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一)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有权批复部门的立项批复;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二)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计划。
  (三) 报帐申请书。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实施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四) 费用支出明细表。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性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报帐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有效证明文件对报帐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专用章,留存原始凭证和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退报帐单位作为记帐和核算的依据。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报帐材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报帐单位对实行报帐制项目的会计核算执行相关行业的会计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报帐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报帐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对报帐工作中出现的重复报帐、虚假报帐等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违纪违规行为,除责令改正、收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分类财政专项资金报帐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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