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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会[2014]2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25
实施时间: 2014-3-2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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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为贯彻《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文件精神,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实行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方式,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原则上不再提供书面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5月31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
  三、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6)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
  (7)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4年6月5日之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7);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8);
  (4)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3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同时财政部将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发布核查通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mof.gov.cn)下载。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25号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371-6580802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461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2014年3月25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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