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1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21
实施时间: 2014-5-11
失效时间: 2016-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我省考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知法[2014]4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188号)收费期限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每人每科63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15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阳光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执行期限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火车站行包二库收费标准执行时限的 闽价服[2014]21 2014/7/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 浙价费[2003]20 2003/6/5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1] 2011/11/28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泰达国际心血管 津发改价费[201 2011/9/20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民办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学费收费标准的 云价收费[2012] 2012/2/17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2011]25 2011/9/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保安员资 黑价联[2012]50 2012/6/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 京发改[2011]39 2011/4/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 桂价费[2010]38 2010/9/27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粤价[2010]197号 20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