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采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会[2010]3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监督管理,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规定,结合《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青厅字[2010]37号)的要求,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信息采集范围
  青岛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信息采集时间
  采集时间分为三个阶段:
  1.持证人员填报时间:12月7日至12月24日
  2.单位审核时间:12月27日至12月31日
  3.财政部门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1月5日至1月21日。
  信息采集程序
  (一)持证人员填报程序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人员登陆青岛市会计信息网(http://finance.qingdao.gov.cn)首页,点击青岛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栏目,按照规定在线填写《青岛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系统自动形成查询密码,在网打印填写的《信息表》。请切记自己的查询密码,以便进入修改信息。
  2.持证人员持打印的《信息表》,并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证书、珠算等级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注册税务师证、奖励证书或奖励文件等报所在单位审核。
  (二)单位审核程序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持证人员上报的《信息表》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信息表》所在单位审核意见栏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填写本单位《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将以上资料(持证人员填报程序的第2条所列证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审核程序
  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持证人员《信息表》、相关证件、《汇总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信息表》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所属单位上报的《汇总表》进行汇总。持主管部门汇总后的《汇总表》和所属单位《汇总表》、持证人员的《信息表》及相关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审核确认工作。
  (四) 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1.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持证人员填写的《信息表》,对照相关证件进行核对,信息正确的,给予信息确认。
  2.信息确认后,根据持证人员提供的二代身份证采集照片,未更换二代身份证的需提供电子版一寸照片。
  (五) 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工作。
  注意事项
  (一)信息采集期间,暂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工作。此前已办理调出手续的会计人员,有效期内可到调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未完成2010年度之前(包括2010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必须在1月底之前,通过网上继续教育形式完成规定学时,否则不予确认。
  (三)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市财政局需将培训点上报的培训信息,在12月20日之前导入会计管理系统,12月下旬将关闭继续教育导入系统。新的会计管理系统将择时开通,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四)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将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会计从业人员,以其港、澳、台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五)持证人员不参加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视同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
  (六)依据《会计法》和青岛市《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必须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目前已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或总会计师职务的,需在确认时提报任职文件复印件。
  有关要求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的推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部门、单位及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精心布置,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表》中所列项目均为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所必须的基本信息,持证人员要准确填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单位审核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信息表》、相关证件逐一对照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
  (四)各区、市财政局对单位上报的所有材料做进一步的审核,信息无误的,给予信息确认,信息有问题的退回单位,修改准确后再给予确认,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的采集工作。
  (五)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信息交流,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和反馈,共同完成信息采集任务。
  附件:1.《青岛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2.《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信息汇总表》
  3.《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无证人员统计表》
  4.《青岛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流程》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基本信息报备 2008/5/1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采集全区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宁财会发[2010] 2010/11/2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 桂财会[2008]27 2008/5/1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 津财会[2012]12 2012/4/1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浙江省质量技术 2014/4/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 深财会[2011]23 2011/3/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采集上报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 内财会[2010]13 2010/10/11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年度 2014/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采集全区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