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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4]1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3-31
实施时间: 2014-3-3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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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及执业证书换证时间
  (一)网上年度报备时间:2014年4月1日至5月9日。
  (二)书面报备及执业证书换证时间:5月14至23日。
  二、报备方式、内容及程序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量,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实行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方式。
  (一)网上报备内容
  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网上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
  若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存在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的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二)需提交的书面报备材料
  1.各所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对网上和书面报备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见附件1样本)。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供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需盖公章)。
  3.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须向我委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同口径下,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应与网上报备数据一致。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可自愿提供对我市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书面材料报送地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外办事大厅6号窗口(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福田图书馆附楼二楼)。
  (三)报备程序
  为简化报备程序,今年采取“网上报备+以旧证换新证”的方式进行报备。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先在网上进行报备,提交网上报备资料后第3个工作日起可上网查看报备状态。如显示“已报备”即表示网上资料已通过我委审核,如显示“已退回”即表示需事务所修改后再在网上提交。
  2.通过我委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于5月14至23日期间向我委报送书面报备材料,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并换领新的执业证书(不符合设立条件或其它需暂缓报备的情况除外)。
  三、报备范围
  我市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四、责任及要求
  (一)各所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并由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进行年度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或出现报备错误被退回3次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列为我委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发现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隐瞒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委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进行年度报备时,如存在《条例》规定应向我委变更备案的情形,应先向我委报送变更备案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报备。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除需按本通知报备外,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7号)。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的用户名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初始密码为主任会计师身份证号码(15或18位)。若事务所已修改密码,则密码自行保管。事务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应当及时向我委书面申请重置。重置后的密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会计师事务所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因内部管理不善遗失登录密码的,将一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网上报备系统正式开通后,用户手册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站(kjs.mof.gov.cn)下载。
  (五)请各所在网上报备前先查看“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网上报备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与用户手册。报备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会计处反映。联系电话:83938951(沈崝)、83938949(叶汴)。
  特此通知。
  附件:
  1.承诺书(样本)
  2.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3.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网上报备注意事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承诺书.doc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网上报备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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