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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4]30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26
实施时间: 2014-3-2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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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认真做好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精神,现将我省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方式、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文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方式,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至2014年5月31日。
  三、书面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6)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
  (7) 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按本通知要求,配备专人做好2013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信息报备书面材料应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时若发生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注册资本等变更事项,应在年度信息报备的同时,准备相关变更资料到财政部门备案。
  (四)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只提交书面资料未完成网上报备,或仅完成网上报备未提交书面资料的,均视为未报备。
  年度信息报备书面资料报送地点: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1203室。
  联系电话:0551—65100392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461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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