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高级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二00三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3]10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7-4
实施时间: 2003-7-4
失效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1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规定以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经征得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本市二00三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单位按照执行。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2002)110号文废止。
  附件:《本市二00三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

  本市二00三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

  一、关于审定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审定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审委)。市会计高审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邮编:200030,电话:54679568—16042、54906054)。
  二、关于申报程序
  根据“个人申报,社会评审,单位聘任”的原则,本市高级会计师的审定,由申报人提供本人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上级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集中审核后,送市会计高审委审定。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申报材料由市职改办委托的服务机构(1.大木桥路123号市任职资格评价中心,电话64045568-6123;2.中山西路620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62338030;3.商城路660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68600036)集中,审核盖章后送市会计高审委审定。
  三、关于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无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关于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申报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二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三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主管职务二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四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一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5.对于一些业绩特别突出,已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经理或财务处长二年以上,并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且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但不符合上述1至4项条件的会计人员,由单位书面推荐,可作为申报对象。但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人机对话)成绩和答辩(面试)成绩,必须优良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二)对于具有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还须在现会计岗位三年以上或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才能申报。
  (三)对于曾从事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业务工作,或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可将这一段工作时间与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专业工龄。
  (四)对于先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限与会计师资格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五、关于学术水平、专家评价论文和工作业绩要求
  (一)学术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确有真才实学,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近五年内,在省市级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过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或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过大专以上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本科及以上学历者须发表二篇以上,其中一篇可以在有内部刊号的杂志上发表;大专及以下学历者须发表三篇以上,其中一篇可以在有内部刊号的杂志上发表)。
  (二)专家评价论文
  申报对象在提交的论文中自行确定一篇本人独立撰写并在省市级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的,联系实际工作,具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作为主送论文,由市会计高审委办事机构分送两位专家进行评价。
  (三)主要工作业绩
  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取得下列工作业绩:
  1.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
  2.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即: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及财务预算)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和现代化会计管理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加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审定,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
  六、关于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根据沪职改办(1998)22号文及沪职改办(2002)14号文精神,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按照要求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一)职称外语
  1.1960年及以后出生的,须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2.1959年及以前出生的,须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二)职称计算机
  1.1960年及以后出生的,须参加计算机A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原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可以使用);
  2.1959年及以前出生的,须参加计算机B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3.1952年及以前出生的免考。
  (三)对1960年及以后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审定:
  1.由单位书面推荐;
  2.在财务负责人岗位三年以上;
  3.经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人机对话),成绩优良;
  4.经市会计高审委组织答辩(面试),成绩优良。
  凡需要由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报告的,其报告内容应包括:该申报人员在本工作岗位的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提出推荐意见。
  七、关于答辩和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
  所有申报对象均须经过市会计高审委组织的答辩(面试)和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人机对话),测评结果作为能否进入审定程序的条件,测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八、关于转系列的审定
原曾被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如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现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须在现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满一年,除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考外,其余均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审定
  九、关于委托地方审定
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地方审定的,可以由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书面委托市会计高审委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十、关于国家审计人员的审定
  国家审计人员的审定按照沪人[2002]85号文通知执行。
  十一、关于报送材料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一)集中报送材料的时间定于2003年9月20日以前,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人机对话)及答辩(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本人填交申报材料[见附表一];
  (三)由本人整理写出的自荐综合材料[见附表二(一)至(四),其格式必须通过上海市财税网:(www.csj.sh.gov.cn)下载,并按下载格式输入有关内容,然后打印上报];
  (四)单位核实盖章。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对申报人提供的学历、资历、论文等书面材料进行核实并盖章,包括对申报人在会计师任职期间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情况进行核实。
  申报对象应如实申报上述有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取消审定资格。
  (五)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可通过上海市财税网:(www.csj.sh.gov.cn)下载、查询和上海市人事局21世纪人才网:()查询。
  十二、关于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会计高审委。
  本办法附:表一“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
       表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自荐综合材料”
       表三“申报高级会计师花名册”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价费字[1991]21 1991/5/6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6] 2006/7/12
黑龙江财政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 黑财会[2006]22 2006/8/25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 财会[2007]470号 2007/5/28
关于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1]39 2001/9/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 宁人发[2006]64 2006/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