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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4]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6
实施时间: 2014-3-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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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快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步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经研究,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的《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391号)第七条修改为:“养殖场(户)、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申报相关材料,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其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各地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调查和核实后,填写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申报表。”第八条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的数量、业主,由申报单位所在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在每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附养殖场(户)明细清单、汇总数。”
  其他条文不变,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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