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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1]39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9-30
实施时间: 2011-10-3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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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补贴资金请于10月10日前申报。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优质奶牛后备资源,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后备母牛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央、省扶持奶业发展政策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涉及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列入省补贴范围的优质后备母牛,必须是从出生到初次产犊前的健康母牛,且符合以下条件:
  1.奶牛总存栏10头以上且其中成母牛存栏5头以上(含5头),为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或经县(市、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购进并持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措施,经监测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呈阴性,并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存栏规模要求完成全省统一系谱登记编号;
  3.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后备母牛,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由省、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养殖场(户)、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申报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其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各地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调查和核实后,填写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的数量、业主,由申报单位所在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在每年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附养殖场(户)明细清单、汇总数。
  第九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第十条 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省属单位补贴资金拨付到其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市县财政必须按规定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并连同省补资金于30日内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奶牛养殖场(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要切实抓好后备母牛补贴政策落实,积极帮助奶农申报,并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禁将私自购进的后备母牛列入补贴范围。
  第十二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资金发放进度和使用情况,并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抽查。同时,对年度后备母牛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已安排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地区,取消该地区其后一年后备母牛省补资金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已经享受补贴并在一年有效期内擅自宰杀的养殖场(户),由当地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后备母牛补贴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七条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农[2014]2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4-3-6
实施时间: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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