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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3]7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8-15
实施时间: 2003-8-15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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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市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免交的收费项目目录附后)。
   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执收单位因免收上述收费而减少收入的,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为了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对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在市财政和市物价网上公布。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执收窗口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五、市、区(县)财政局、物价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附件:本市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缴收费项目目录


                                                           本市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缴收费项目目录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烟草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价费字[92]187号

国营、集体24元/证,个体12元/证

价费字[93]163号

2

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

价费字[92]187号

10元/证

价费字[93]163号
 
商业物资
     

3

酒类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沪财综[96]33号

15元/份

沪价行[96]119号
 
新闻出版
     

4

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市府[93]55号令

批发额3‰、零售额5‰

沪价涉[93]50号

5

新闻出版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沪价涉[93]50号

图收、报刊、印刷、发行:50元/套

沪财综[95]13号
沪价费[95]31号
 
医疗卫生部门
     

6

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价费字[92]314号

个体50元;集体150元

沪府办发[89]64号

7

卫生许可证

价费字[92]314号

50元/证,评价费20元

沪价行[96]221号

8

卫生监测费

价费字[92]314号

见文件

沪价行[96]221号

9

卫生质量检验费

价费字[92]314号

见文件

沪价行[96]221号

10

预防性体检费

价费字[92]314号

参照医疗收费

沪价行[96]221号

11

预防接种劳务费

价费字[92]314号

接种证2元/人注射费参照医疗收费

沪价行[96]221号

12

健康证工本费

沪价行[96]221号

2元/本

沪价行[96]221号
 
公安部门
     

13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计价格[94]916号

10元/证(含正、副本)

沪财综[99]76号沪价行[99]356号

14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合格证年度审证费

沪价涉[92]191号

2元/证

沪价涉[92]191号

15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

沪价涉[92]191号

20元/证

沪财综[95]42号

16

治安联防费

沪府[88]10号

见文件

沪价涉[92]191号
 
工商行政管理
     

17

注册登记费(个体)

价费字[92]414号

开业登记20元/户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18

变更登记费(个体)

价费字[92]414号

10元/户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19

个体工商户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价费字[92]414号

正本:10元、副本:3元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20

经济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92]414号

0.2元-1‰,2-3000元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21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沪价涉[92]165号

6-15元/本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22

集贸市场管理费

价费字[92]414号

成交额1.6%、0.8%、营业额 0.8%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1)、出售大牲畜、工业品

计价格[99]1707号

成交额0.8%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2)、出售农和器、旧货、副业产品、工业产品、手工业品

计价格[99]1707号

成交额1.6%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3)、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

计价格[99]1707号

营业额0.8%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23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价费字[92]1414号

营业额1.6%、1.2%、收益额1.6-2.4%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1)、商业贩卖(销售)

计价格[99]1707号

营业额1.2%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2)、饮食业

计价格[99]1707号

营业额1.2%超过1千元部分1.6%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3)、自产自销包括来料加工

计价格[99]1707号

营业额1.2%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4)、修理业

计价格[99]1707号

收益额1.6%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5)、服务业

计价格[99]1707号

收益额1.6%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6)、商业代销

计价格[99]1707号

收益额2%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7)、自由职业

计价格[99]1707号

收益额2.4%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8)、运输业

计价格[99]1707号

收益额1.6%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
     

24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92]268号

5元/本

沪价涉[92]177号

25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92]268号

1-3元

沪价涉[92]177号

26

劳动手册工本费

沪价涉[92]177号

5元/套

沪价行[97]241号
 
民政
     

2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财综字[99]119号计价格[99]2115号

登记费100元、变更登记费40元

沪财综[99]70号沪价涉[99]344号
 
税务部门
     

28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价费字[92]111号

50元/证、补办10元/证、变更30元/证

沪财综[97]34号
沪价涉[94]001号
 
文物管理委员会
     

29

文物经营许可证

沪府发[1995]9号

30元/套

沪财预[2001]22号沪价费[2001]20号

30

文物经营资格证书

沪府发[1995]9号

10元/本

沪财预[2001]22号沪价费[2001]20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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